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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灌醉女網友性侵…還拍猥褻影片上傳 遭重判13年徒刑

(18禁-- 勿打開) 灌醉女網友性侵…還拍猥褻影片上傳 遭重判13年徒刑



聯合報 / 記者陳弘逸/屏東即時報導

何姓男子犯藥劑強制性交罪,判刑確定,未到案遭通緝,他化名躲到屏東。藏匿期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趁她喝醉時,邀洪姓友人輪流性侵得逞,事後拍下猥褻影片上傳至成人網站,遭被害人發現後提告。何、洪兩人皆遭判刑,何男因毫無悔意,遭屏東地院重判13年徒刑,須賠償被害200萬元。



判決指出,何男有藥劑強制性交罪,經最高法院於2016年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2017年4月11日未到案遭通緝,他便以假名「歐陽」躲藏於屏東,還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受害女網友。



何男與女網友於2017年9月18日相約至墾丁遊玩,在酒吧喝酒時,因女網友不勝酒力失去意識,遭何男帶回民宿性侵得逞,還邀約洪姓友人加入,並向洪說,「女網友很開放,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過程中,何利用運動相機,錄下猥褻影像。



事後何男將偷錄的影片,交由綽號「約哥」的大陸地區色情網站管理者,並於2017年9月上傳至某成人網站,供不特定人士流覽。直到2018年2月10日晚上9時許,女網友的友人發現受害影片;女網友得知後,憤而報警,並對何、洪兩人提告。



何男審理期間,供詞反覆,毫無悔意,也無意與女網友和解,更試圖卸責,甚至辯稱,拍下的猥褻影片是由他人上傳;地院認為,何男毫無尊重女性身體及性自主權利,惡行令人髮指,惡性重大。



洪男始終坦認犯行,答應賠償100萬元和解,已先行支付60萬元,與女網友達成和解,獲緩刑。

經審理,屏東地院將何男依乘機性交、妨害秘密及教唆乘機性交等罪,併處13年徒刑,賠償被害人200萬元;洪男則犯乘機性交罪共同妨害秘密併處2年徒刑,因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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