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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清朝最為嚴厲的懲罰貪官制度是啥?

清朝最為嚴厲的懲罰貪官制度是啥?

  在多爾袞率領八旗軍進入北京城後,就告誡官兵們,對有貪贓枉法的人決不姑息,嚴懲不貸。明亡後投降清朝的官員龔鼎孳曾經向多爾袞要求,開國初期,應該執行寬大的政策,並以此為借口替那些貪官求情,可是遭到了多爾袞的拒絕,多爾袞更是嚴格規定,凡是貪贓者俱計贓論罪,並且重者要處以死刑。
  在順治帝親政以後,在財政問題上大有起色,採取了有效措施。開墾荒田起到了增加收入,減少支出額效果。為了保證財政收支正常,並確保朝廷方針政策有效的推行,還是需要整頓官吏,嚴防貪官。順治帝在懲罰貪官方面繼承了多爾袞攝政時期的做法,他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財政問題,並促進官僚機制的有效運行,懲戒貪官,實屬必要。
  順治十二年(1655),順治帝下達詔諭,指出:「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一向法度太輕,革職問罪之後,還能享用贓資,以致貪風不息。今後大小官員,凡受贓銀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一概籍其家產入官!著為定例。」這詔諭中指出,貪贓銀滿十兩即被籍沒家產,這對貪官起到了很有效的震懾作用。
  當時任山東巡撫的劉允謙上奏順治帝,提議,犯下斬首之罪和絞刑罪的貪蠹書吏周一聘和張暉,兩人的貪銀尚未追完,請求暫時不要處死,等待追完銀兩再行處決。順治帝看到奏章後明確指出:「貪官污吏,問擬秋決,即按期處決,何得以追贓未完又請監侯。以後凡系貪污應秋決者,不許再請停決,著永著為例。」
  在順治十六年(1659),順治帝又下令加重對貪官的懲處,在諭旨中說道:「前因貪官污吏剝民取財,情罪可惡,故立法嚴懲,貪贓至十兩者,籍沒家產,乃今貪習猶未盡改,須另立法制,以杜其源。今後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贓罪應杖責者,不准折贖。」一兩銀子按照現在的物價來計算的話,差不多相當於現在人民幣700元左右,貪贓7000元就要流徙偏遠地區和廷杖,可見順治帝對貪官懲處之嚴厲,這也令當時朝廷的貪官們心驚膽戰,朝中的大部分官員,身在要職,難免會收到一些「灰色收入」,以十兩就定罪,在他們看來似乎量刑過嚴了。因此在順治帝下達諭旨後,很多大臣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見。鳳陽巡撫林起龍在順治十七年就上疏,「懲貪之法,自奉新例流徙,犯人懼罪,不吐真贓,歲少贓贖,以致虧餉。伏乞皇上施浩蕩之仁,收充餉之實,敕部詳考舊章,照律擬罪。」他在奏章中指出。貪贓十兩銀子,就要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這樣會導致因貪贓而被聞訊的官吏,在贓銀的實際數額方面會拒不招供,導致追贓難以正常進行。而一旦追贓不成,又會影響朝廷的財政收入。林起龍看來,懲治貪官的最好方式,還是要參考以前的方案,不可過於嚴格。
  順治帝看過林起龍的奏章以後,感覺到懲貪的道路並不容易,朝廷群臣都在傾向林起龍,自己是否應該同意林起龍的奏章呢?他身為皇帝,必然也知道以十兩定罪過於嚴格了,可是為了能達到懲戒的效果,必須要嚴格執行。為此順治帝召集了群臣九卿,科道等管員發表了一番堪稱經典的演講:「林起龍以及群臣提出的對貪官由於量刑過嚴,導致罪犯死不招供,追的贓銀過少,因此建議仍按舊律執行。可是我認為與其讓貪官畏懼法律不敢招供,不如讓貪官知道畏懼,不敢貪贓,與其貪官大肆剝奪,不如讓貪官知道不得貪婪,使百姓得以享受豐裕的生活。
  順治帝上台以後對貪官的嚴懲,起到了應有的警戒作用,新的領導核心,在順治帝的運籌帷幄之中也正式建立了起來使清朝初期的氣象也為之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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