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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民國初的公務員考試制度

民國初的公務員考試制度

  四川成都市檔案館公佈的民國時期「公務員」考試的入場證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在著手建構民主共和國家體制的同時﹐即對通過考選創建現代選官制度提出了具體的構想和措施。指出﹕「任官授職﹐必賴賢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試。」有關部門即據此迅速展開工作。
  1912年2月13日﹐內務部請速頒官員試驗(考試)令﹐呈曰﹕「民國初立﹐人才缺乏﹐庸俗思進﹐勢不能免。推原其故﹐良由無法律以甄別之… …從根本上解決此弊﹐莫如速行文官試驗﹐將所得人才﹐分發各省﹐俾得改革之真際﹐而地方賴以鞏固﹐即國本亦賴以不搖。」
  孫中山次日即批曰﹕「該部所請﹐誠為當今急務﹐應侯令行法制局﹐將文官試驗編纂草案﹐咨文參議院議決後﹐即日頒佈施行。」2月28日﹐孫中山咨請參議院議決《文官考試令》、《文官考試委員會官職令》、《外交官及領事官考試令》、《外交官及領事官考試委員會官職令》。
  3月20日﹐令內務總長慎重用人﹕「滿清末年﹐仕途腐敗﹐已達極點。親貴以財賄招誘於上﹐士夫以利祿市易於下。奔競弋謀﹐相師成風﹐脂韋突梯﹐恬不知恥。以致君子在野﹐自好不為。事無與治﹐民不聊生﹐踵循不悛﹐以抵滅亡。民國成立﹐萬端更始﹐舊日城社﹐掃除略盡﹐肅正吏治﹐時不可失… …為此﹐令仰該部總、次長等於用人之際﹐務當悉心考察﹐慎重銓選﹐勿使非才濫竽﹐賢能遠引﹐是為至要。」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佈了《文官任用法草案》﹐確定官員任用資格主要有兩項﹐第一是考試﹐第二是經歷﹐考試者所以決其將來﹐經歷者所以重其既往﹐二者皆不可偏廢。對司法官任用﹐更有特別規定。同時又公佈了《文官考試法草案》、《典試委員會編制法草案》﹐對考試作具體規定。如文官高等考試分第一試、第二試、第三試、第四試﹐第一、二、三試為筆試﹐第四試為口試。各場分數﹐由襄校官酌擬送典試官核定。口試分數由典試官襄校官商定。四場平均分數滿60分為及格﹐60至70分為中等﹐70至80分為優等﹐80分以上為最優等。數次高等文官考試﹐錄用最多的是法律人材﹐其次是政治、經濟等方面人材。這樣的考試下﹐素質低下者自難進入官場。買官賣官幾乎是不可能的。
  民國開創時﹐因官員考試尚未實施﹐多門以入仕﹐各級政府官員成分複雜、素質高下不齊﹐所以《文官任用法草案》對任官資格作出嚴格限制。為了在入口處嚴格把關以保證官員的素質﹐北洋政府在頒布《任用法》的同時﹐又頒布《文官甄別法草案》、《高等文官甄別委員會執行細則》、《文官甄別程序條例》等法規﹐專門設立官員甄別委員會﹐對所有未經考試任命的官員進行甄別。
  例如﹐司法部司長田某稱其在日本東斌學校畢業並在巢鴨監獄實習﹐但畢業文憑遺失﹐農商部部員賀某稱其在比利時某校畢業但文憑遺失﹐甄別委員會即電請駐日、駐比使館查復。有畢業於俄國者﹐甄別委員會無人認識俄文﹐專請熟悉俄文者將其畢業證書譯出審查。有某省民政長系高小畢業﹐僅任一年教員﹐其資歷不符合規定﹐甄別委員會即呈請免職。僅財政部因甄別不合格被裁汰者便有30餘人。
  這種選拔和甄別﹐已不同於封建專制時代的選官﹐而帶有明顯的現代色彩。依長官意願授官、靠討好甚至賄賂上峰保官﹐是行不通的。民國初期﹐即能較好注意官吏的選拔與管理﹐所實行的一系列制度﹐還是較為先進、完整的。即使人們印象不佳的北洋政府﹐在選官、吏治上也還有不少進步之舉。雖因種種原因﹐尤其是戰亂﹐好些法規、律令並未能切實執行﹐但畢竟在由封建專制向共和制轉變中開了個好頭﹐實為一種社會進步﹐頗可為後人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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