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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談談專利權人致使專利消滅的問題

談談專利權人致使專利消滅的問題

有次看到中國大陸網站有人討論這問題,遂翻翻台灣相關法令看看在台灣會怎樣,以下是小小心得:
    依專利法第66條說明有(1)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者、(2)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3)專利權人書面聲明拋棄時等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在此依一般動產概念與專利權相較,專利權就像汽車,被授權人就是承租人來類比(民國83年以前之專利法的「租與他人實施」,於之後的專利法改為「授權他人實施」,依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我國在民事上對於專利常以動產觀念處理,但專利的部份規定又類似不動產,如須登記使有效。

   專利權雖與動產物權同樣具有排他性,但仍有差異。依專利法第56條:「物品專利權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若未按時繳交專利年費,則專利權完全消滅;動產之所有人依民法第764條:「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汽車未按時繳交行照費,則用路權消滅,汽車的所有權仍存在。再以聲明拋棄來比較,專利權人應以書面聲明拋棄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以完成拋棄程序;而汽車所有權之拋棄,並不以向監理機關登記為要件,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拋棄占有即可。

    假設若有專利權人先以高價和他人簽訂獨佔授權合約,付款方式是合約生效後一次繳付全部許可費。專利權人在取得對方支付的合約金額後因未繳交專利年費致使專利消滅之情況一旦發生,對專利權被授權人將喪失排他性而造成嚴重損失。以動產如汽車來看,汽車所有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租賃合約,在所有人取得承租人支付的合約金額後致使用路權消滅,對承租人並不喪失排他性而仍能使用,只是無用路權亦造成損失。況且若汽車所有人以拋棄方式使物權消滅,承租人可以占有無主之物而取得所有權,但以拋棄方式使專利權消滅,依第65條:「發明專利權人未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為拋棄專利權。」專利權人顯然無法未經被授權人同意而拋棄,被授權人亦無法因專利權人拋棄而以占有來取得專利權,相較於動產,可根據民法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依專利法第59條:「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雖然授權他人實施與設定質權在雙方合意之日即生效,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則須完成登記。“設定質權“依民法第903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可防止專利權人致使專利權消滅,但“授權他人實施“之登記並無法提供“被授權人“能防止“未繳交專利年費而致使專利權消滅“的手段,而解決之道在於(1)需要事先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專利權人有義務在合約期間保持專利權的有效或由被授權人代為繳納(依專利法第82條內容並未限制專利年費由何人繳納);(2)改以讓與或設定質權之方式,以防止專利權人惡意不繳交專利年費而致使專利權消滅。

[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6-7 12: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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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錢賺的專利
不會那麼簡單就被放棄的
年費比起可賺的錢 還是少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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