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和解後又求償 騎士敗訴

和解後又求償 騎士敗訴

引用: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李某被陳某駕車撞傷並與陳某簽約和解,李某說私下請陳某多補貼些,但未立據,為此向陳某再求償23萬多元,台南地院法官認定雙方已簽約和解,判李某不得再依侵權關係向對方請求其他賠償。

李某主張,97年6月8日傍晚,他騎機車行經南縣仁德鄉義林路一處巷口時,被駕駛小客車的陳某從後追撞倒地,送醫急救。

車禍發生後,他與陳某在6月10日簽署和解契約,約定陳某應賠償他,賠償金由陳某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核定,但他與陳某和解,私下有附帶條件,即是如保險公司賠不夠,陳某須再補貼他醫藥費、機車修理費與薪水損失等共23萬多元。

陳某駁斥指,雙方在車禍發生後已簽立和解書,李某不得再主張他須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請法官駁回李某告訴。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李某與陳某雙方車禍事件確於6月10日在一位村長服務處內針對車禍簽立和解書,約定雙方同意由陳某賠付李某的金額以保險公司核定為準,含強制險,其後無論任何情形,李某不得再向陳某求償或異議追訴。該案還可上訴。

律師吳信賢表示,談和解內容、條件確實需要些技巧,以李某案來看,車禍發生是在6月8日,3天後的6月10日即與對方簽和解書,這有點太快了,一來李某傷勢還未痊癒,萬一有其他併發症,該怎麼辦?再者,肇事責任也還未釐清,應待傷勢病情穩定與肇責確定後再來談和解,畢竟民事賠償請求權有2年期限、刑事告訴期限也有6個月時間,雙方其實不必急著談和解。


新聞來源: 自由電子報

按照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成立後,依民法第737條規定,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另參考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民事判例意旨,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

則是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

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通常如果有開車的人都知道

一發生事情的時候

保險業務員一定會請你千萬不要私下簽和解書

等他們到現場處理

至少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跟我說的

TOP

回復 #1 a102444 的帖子

保險公司核定人員.都是專業人士

還沒知道核定賠償金額.就簽訂和解?




::37:

TOP

車禍是最討厭 最麻煩 爭議的事件之一

還好有6個月時間

雙方不必急著談和解

一定要寫清楚金額 談好賠償事宜

才能簽和解

這是很重要的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