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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喝酒睡車上=酒駕??????

喝酒睡車上=酒駕??????

想跟大家請較一下:
Q:我有個朋友因為與老婆出門喝喜酒.然後回程因有口角.他夫人於下交流道時可臨時停車處.便將酒醉的他丟下.  
   好巧不巧他將入眠時.我們陰名偉大的警察大人隨即出現.叫醒他並同時要求他配合回警局施以酒測......請問:
1.酒測結果0.73,大人說趕快承認有開一小段路就讓你早點走......對嗎?
2.因覺得冤屈便想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沒想到某律師亦說承認吧會判緩刑免起訴......對嗎?
如果有喝開車當然是犯罪有就巴結認了.但若是被載也被判那麼.....天理何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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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能認
沒做的事  幹啥承認
警察只是要賺業績
只要回警局的那段路   不是自己開車  
換成是我  警察逼我認   
我就去政風室   告警察
政風室不理你
就再往上告  兼投書媒體  說政風室吃案

[ 本帖最後由 windsusu 於 2009-5-24 22: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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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那位律師沒有說錯.
認了不是緩起訴就是罰錢
如果說謊坐違證被查到.哪就是多一條罪名.
但.
如果警察被投訴政風後.事後查出事實上確實有酒駕行為.
還可以多加一條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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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論又在哪裡?
發文者已說的很清楚.自己確實已有酒駕事實.
你還要他說謊.
如果事後檢方或警方真查到了證據.
到時候上到法庭.倒楣的是他.不是你.
所以.你當然可以在這說風涼話

還有.刻意叫別人隱瞞事實.在向政風室投訴.
請問你的心態是如何?
是來教大家正確的法律觀念.還是來誤導觀念.
再來.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向政風室投訴警察.
警察是可以於偵查終結後.對對方提出誣告.

樓上的.
你的第一篇說:沒做的事  幹啥承認
哪我想請問.
開版大一開始就已承認他確實有酒駕行為.
你為何要他不要承認?
換我很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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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danvivi66 的帖子

開版的哪裡承認自己有酒駕?
他只說:[然後回程因有口角.他夫人於下交流道時可臨時停車處.便將酒醉的他丟下]
我分析的原意應該是開版的夫人開車回程 結果兩人發生口角
夫人便停車丟下他一人自行離去吧?
最後他也有補充:[如果有喝開車當然是犯罪有就巴結認了.但若是被載也被判那麼.....天理何在]
這不就印證我前面所分析的嗎?
真不懂你從哪看出來發文者有說自己酒駕了?

[ 本帖最後由 黑色貢丸 於 2009-5-31 04: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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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edmund1025 的帖子

其實您的問題始終是在一個模稜兩可,根本就是毫無法律事實及依據前題下產生。
駕駛人之酒駕行為必須酒精濃度達到0.25至0.4毫克以上才會有罰則。
就您朋友當時縱使有飲酒之實,但卻無駕駛車輛(駕駛車輛行為已消滅),
實難以構成抽象危險犯。

次言之!當時被警方查獲行為人有飲酒之情事,但並未駕駛車輛(而且是在休憩中),違規事實已中斷。
既然無酒駕情事,又何來警方依法開具之告發單?
而您友人又為何不據理力爭為自己的權益辯護?
又行為人被警方製作偵訊筆錄時,警方是否有錄音(影)存證?
親友或辯護律師是否有在場?
按當時在警方告發酒駕之現場,是否有監視錄影設備?
而您只是藉由他人轉述來貼文,其正確性與公信力應該屬於傳聞吧?

如果!按當時之情形,以您朋友之舉,應該構成公共危險罪必須要移送地檢署偵辦(現行犯)。
但是!在全文敘述中,並沒有看到有積極之事證,能夠證明您所說的事實,有相當佐證能力,所述情節過於輕忽闕漏罅隙甚多。
如果要證明事件的真實性,或是您的友人亦有遭到冤抑不平,應該詳述人述這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藉由轉述又如何能取信於人(隔靴搔癢、聊以自慰)。

我個人反對惡法亦法亦不認同惡警之為(如有悖離公理正義),只要您能提出反證,我們都會將這不法之情協助您的朋友訴諸法律並協助您的友人採取救濟途徑。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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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車子不是在行進中 引擎發動中以及再可以停放車輛的區域 都不構成酒駕 酒駕應該是要以現行犯罪才可以構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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