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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個判決..公正嗎

這個判決..公正嗎

愛女大體被偷窺 老爸打人
更新日期:2009/11/04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78/1ua11.html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捍衛女兒最後的尊嚴!苗栗縣陳姓男子的19歲女兒意外身亡,遺體送至台中縣大甲火葬場清洗更衣時,江姓殯葬業者不聽制止,拉開塑膠簾子偷瞄陳某女兒裸露的大體,陳某氣得3度揮拳,被判處拘役50日。
3度揮拳 捍衛愛女
判決書指出,全案發生在今年5月13日,當天中午由葬儀社人員將塑膠簾子拉上,為陳某女兒遺體清洗及更換衣物,另一家葬儀社江姓負責人,要闖進簾子內,陳某及另一名女兒都出言制止,稱裡面「有人換衣服」,江某還是拉開,瞄一下又把簾子拉上。
陳某覺得江某根本是對死去的女兒不敬,追上去就出拳揮打江某,並要他向女兒道歉,江某又拉開簾子,手掌合十,口中又唸唸有詞。
江某解釋 確認遺體
女兒大體再次暴露,陳某氣憤不已,認為他道歉態度不佳,再打一次;江某解釋自己是葬儀社業者,拉開簾子是要了解是不是自己的CASE,可是陳某愈聽愈氣,第3度衝上前痛毆,造成江某腦震盪合併暫時性意識喪失、口腔開放性撕裂傷、右眼瞼、左耳下瘀傷。
陳某說,女兒自殺身亡,相驗、解剖過程都已被人「看光光」,到火化前還要受辱,他才出手捍衛女兒最後尊嚴。陳某辯稱他的行為屬於義憤傷害,希望法官從輕判刑。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
或許死者不事法官親人..............他沒有感覺不妥............如果報應在他的身上..看他怎麼說
那個葬儀社負責人..也真的有夠白木....就跟他說了哪還....硬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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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活在自己世界的法官嗎
最好這種舉動不會引起一般正常家屬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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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很多剛從學校畢業的法官都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只會紙上談兵
覺得法官要有一定的社會經驗才可以當..因果循環.報應不爽..相信判決的人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於情.理 業者是不該未經家屬同意就進入.但於法業者以受家屬之警告還故意做出該不當之行為.於刑法第14-1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是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加上業者第1次已經確定非自己之客戶.而一直再侵犯已屬業務故意侵犯他人權利..家屬可以以23條之正當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反駁.雖然有點防衛過當.但可以減輕或免除情形..而且竟然用布圍起來以暫時屬私人空間.業者未經同意一直窺視私人空間家屬也可以適當軀逐之....很多可以反駁法官的.全案應可以上訴..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09-11-9 22: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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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裁法的人...太冷血!!!只因為他們沒有"同理心"...這些人都是那些所謂優秀大學所教出來的....改天他的親人也遭如此對待!!!看他是否能再冷靜對待!!!
一審白目....上訴二審應該會有翻盤的機會....只是為了一個"遲來正義"...徒增社會成本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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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對本案之判決,是否符合刑訴法第155條之規定姑且不論,但詳究本案被告據以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做為抗辯,其該當性是否有所失衡?抑或!應以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為成立之罪?
然!就法官之判決乃據以刑法第277條判決被告有罪,就個人淺見,我們應就這當場「激於義憤」詳為解釋以臻明確。

這所謂「激於義憤」即須為無直接關係之人,例某甲與某乙口角,某甲將某乙毆傷,某乙友人因在場目擊因而出手援助某乙,復以暴力行為傷害某甲,故某乙友人即謂觸犯「義憤傷害罪」,而某甲與某乙之間傷害行為則與義憤傷害罪無涉。

本案之被告當時應舉證對葬儀社負責人提出妨害秘密之訴(刑法第315條),並俟其刑事告訴成立後,再向被告提出附民侵權之訴程立後要求被告賠付相當金額以示嚴懲較為妥當。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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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回覆您的見解說明如下:

首先我引用心理學家馬思洛名言:「真相是最好的辯解。」
我們國家的法律立法精神係採預防主義而非應報主義,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社會安定,而法無正條不得科處亦為我國法治精神之延伸。

我當年上課案例是當場撞見姦情  一路追打到樓下  也算是[當場]?????
此當場是否能與當場激於義憤相提並論相繩互繫觀者自有公道與評斷。

而您應該告訴我們這法官如有違誤判決,應該引據之法條、應該如何救濟、更該如何去伸張正義以正視聽,而不是隨您之所好而好所惡而惡,更不是用感性態度來誤導大眾,去打法官????這是人民遵守法治的精神嗎?????如果真的去做,您能負責嗎?學法之人竟與暴民無異,不會感到汗顏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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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我覺得各位大大可能一竿子打翻一堆法官吧~~
這世界上本來就有很多不公平~有人大學一畢業就考上法官~~有人向我還在讀研究所都還考不到法官一樣
我認為不是所有法官都這樣的~~~只是有時候事實審的重要性~~遠遠不如他們所謂的法條
不過法條也說了~~法律有規範的就依法決斷~
所以他只是不盡人情~~但依法行政罷了
不過還盼該當事人能上訴~~畢竟高等法院的法官也許會替他平反吧~~
也許還有其他可以引用的判例可以來幫助他們吧~~
就以我問過高院的老師來說~他們應該也是會這樣的判決~~不過會給予緩刑~畢竟法治國觀念
當然該被偷窺著~~應該有權力主張他們的立場並且依據民法要求賠償才是
關於此點敝人未深入了解不便加以論述
敝人之見解如有不妥~~還請各位大大的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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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魯智深 的帖子

當場激於義憤
裁判字號: 33年上第 1732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
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
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
於義憤而殺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0001&RNO=273
看清楚沒有!
1是本人  
你從哪裡望文生義是第三人?
2一路追打  縱然離開現場  也算是當場
是你搞不清楚法條與判例  中華民國立法精神與基礎價值  
你自己沒有研究判例還在這裡大言不慚何謂當場激於義憤
體諒你非科班出生 但請不要自以為是
不懂法條 要看判例   不看判例  要看決議
…………………………………………………………………………………
回覆版大這法學之士,誠意賜教指導獲益良多:

一、上揭引述案例之後段....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亦不得;謂非(應做也就是….解釋)合先敘明。
二、該案例係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解釋,而非針對這刑法第279義憤傷害罪之解釋文。
三、殺人罪之罪章與普通傷害罪等罪章所列法條等均有差異,因刑期量刑高度等均有所不同故自有區別,應依法論斷方符「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資料來源:
社會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生)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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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冷光 的帖子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
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
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 50 日,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一日。


=================

這位法官周遭親屬最好不要有需相驗的亡者
大家都可以藉由葬儀社名義大剌剌未經家屬同意窺視亡者大體?


看來納稅人又要浪費摳摳買送行者DVD 
給司法院當法官的在職進修工具?


這種沒有生活經驗的為往生者及家屬設身處地著想的法官
對大體不需尊重。應該就是法官的思想中心
葬儀社可以猶如相驗屍體般的自由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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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fusan0715 的帖子

當然該被偷窺著~~應該有權力主張他們的立場並且依據民法要求賠償才是
關於此點敝人未深入了解不便加以論述
敝人之見解如有不妥~~還請各位大大的見諒~~^^
.................................................................................................................................

回覆您就本案在法理觀點論述中,部分看法詳述如下請卓參:
1、就該殯葬業主,此一趁隙偷窺它人裸露大體,無論其中之動機、方法、手段、目的、結果等是否純正以做為阻卻違法之說(免責性),抑或企圖豁免法律制裁不論,被告應可提出這刑法第315條之訴。

2、縱然!該大體已非自然人,其生命雖已消殞,故已無權利救濟(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隱私權之範圍為「孤獨之權利」之一種人格權。而我國對於有關隱私權之法律,係採分散立法之方式,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電腦個資法,刑法第315條等規定均著有明文(條文內容不贅述)。

3、而隱私權既有立法規範,他人自就不得任意無故不法侵害隱私權,但對於這往生者侵權案例,如;數十年前曾有知名作家,於平面刊物撰述載登其中部份內容,竟以韓愈死於「花柳病」之乙節,為韓愈後代子孫咸認為其舉不妥妨害名譽汙衊提出告訴。

4、而該業主其侵權所為,就民法角度與法理論述,其侵害隱私權之類型,應屬侵入私生活等範圍(無悖於該當性),而業主之舉,應由往生者家屬,先刑後民為訴訟策略,其民訴之主張,應俟其刑事告訴被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應以被告侵權之舉,已造成其精神上之苦痛,再則!得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詳參民法19、195條1項)。

5、就行政法拘束原則來論處,告訴人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頒訂之殯葬條例內文,向縣市政府陳情說明業主不法之舉,並依相關條例對業主做為裁處(行政罰)。

6、惟上述之法理論調,仍必須符合法律優位原則暨法律保留原則以符法治。惟就該民眾對業主之舉,以不法腕力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乃自痛失親人至愛,雖屬生命中不可承受之痛所致,但依法論究,如欲嚴懲業主此一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縱以感性做為訴求而非採理性之爭,一旦因一時情緒失控而衝動傷人而發生不可預其之結果而損及生命有危害之虞者,豈不是自陷法網身處囹圄,亦非本人及其親人所願樂見。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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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雲想 的帖子

1、我國雖有若干保護隱私權之法律條文、已如前述。惟對於隱私權之定義為何?並無明文規定。經查中文辭典並無隱私權之文句,而英文之意有不受他人干涉的個人私生活。
2、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反面解釋,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者,自不得在隱私權保護範圍之內。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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