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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媒體引個資須先告知? 立委憂新聞自由

媒體引個資須先告知? 立委憂新聞自由



限縮就是公眾人物沒有享有媒體上的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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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引個資須先告知?  立委憂新聞自由

  
【中央社╱台北12日電】 2009.11.12 07:14 pm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247905.shtml




  
朝野立委今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

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事先告知當事人。
不過,部分朝野立委認為,個資法雖旨在保障人權,

但不能因此限縮媒體新聞自由。


根據行政院版個資法修正草案,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家庭、
職業、教育、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等項目,都屬於個人資料。


行政院原本的草案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
但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今天與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協商個資法草案達成共識,
排除媒體可免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亦即,若未來修法通過後,媒體報導有關當事人姓名、
財產狀況等個人資料時,須先告知當事人才能報導。


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
未來被害人個人資料遭違法利用、蒐集,可求償最高新台幣 2 億元賠償;
在刑責方面,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
將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出身的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認為,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攸關人權,
但基於公共利益,個資法也應適當給予媒體及民代蒐集個人資料的方便性;
同樣是記者出身的國民黨籍立委周守訓表示,個資法修法大方向是正確的,
但不應因此限縮媒體第四權及新聞自由,個資法在細部上還有修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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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擴大範圍保護個資
否則。為了選舉把犯罪前科都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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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11.13 03:06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48774.shtml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
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

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


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
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
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
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
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
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
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
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


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
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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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遭盜賣   最高賠 2 億元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9.11.13 08:42 am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248267.shtml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2)日朝野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朝野立委認為目前個資遭非法利用情形嚴重,
因此協商提高罰則,最高上限提高十倍為 2 億元,同時也加重刑責。



經濟日報/提供


朝野協商一結束,知名的入口網站及電信業者即致電立法院了解情況。
這次個資法修正,對握有龐大個資的入口網站、電子商務網站、
電信業者及金融業者等,將增加資安成本。
若資料未經個人同意移轉給其他業者、販賣或遭盜賣個資時,
不僅賠償金額大,也須負連帶刑事等責任。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主持協商,民進黨代表立委為黃淑英,
初步協商結論獲得雙方認同,未來待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後,將排入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協調結論還包括擴大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範圍,保護對象不侷限「電腦處理」,
所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電腦處理四個字將拿掉,

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草案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遭違法利用及蒐集時,
被害人依法可求償,現行法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的事件,
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合計最高總額是 2,000 萬元。


協商結論降低每人每一事件求償金額,

降為 500 元至 2 萬元以下,但提高最高總額達 2 億元。
若該原因事實涉及的利益超過 2 億,賠償金則以涉及的利益為主,
連帶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也不受 500 元限制。



協商結果也同意提高刑責,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者,
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規定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委指出,希望未來更能保護個人隱私。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新增一條,基於公共利益等,使用他人個資不必事前告知
可以免告知的使用者,行政院提案把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列入,

因基於新聞報導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謝國樑把民代也列入,因有質詢問政的需要。
但朝野協商結論,避免助長爆料風氣,刪除媒體及民代免告知義務。

立委表示,該條文具爭議,在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前,討論空間仍大。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13 12: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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