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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他說她願意 未成年就違法

他說她願意 未成年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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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和解、撤回告訴一節實在令人噴飯
想當初大一時,民總老師提到:
一定要等對方撤回告訴後才和解
而大三時刑訴老師則說:
一定要等拿到(和解的)錢後才撤回告訴..

呵...叫兩位老師去吵一架好了= =
都是大師級人物喔...事後回想真的頗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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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追獻身遭劈腿 小女生告小帥哥
更新日期:2007/08/02 04:39 記者: 林淳華/中縣報導
一位小五女生主動追求國中生,兩人交往後還發生性關係,沒想到高大英俊的男友劈腿另結新歡,小女生愛不到小男友,一氣之下到醫院驗傷,狀告男方性侵。由於小女生尚未成年,這名小男友昨天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

兩年前,還在念國小五年級的這名小女孩,回到苗栗縣阿嬤家過暑假,看到鄰居住了一位國中生,長得又高又帥,情竇初開的她,竟主動寫信表達內心仰慕的情愫,追求這位帥氣小男友。

兩人戶籍都在苗栗縣,卻同時在台中縣念書,下課後,兩小無猜經常手牽手在公園、國小校園散步、聊天,每周都固定見面一、兩次。一年之後,兩人開始發生性關係,至今已無數次。

兩人交往期間,小女生幾乎把男友當作小丈夫來看,不但與男方家人熟悉,還與男方家庭一起出遊,兩家人互動良好,常一起聚餐聯誼,雙方家長也沒有阻止兩人交往男方求學過程曾經中斷,今年雖才就讀高一,但實際年齡已十八歲,比其他同學成熟,在同學或小女友眼中,都覺得他很帥氣、迷人。

小倆口卻在交往一年後戀情變調。第三者積極追求高帥男友,男友逐漸冷落舊人,現已就讀國中的小女生發現男友可能另結新歡。小女生一再要求男友和第三者斷絕往來,但男方不肯,雙方經過無數次的爭吵之後,女方心知郎心已不在身邊,於是和母親到醫院驗傷,證實處女膜已破裂,昨天並向警方狀告男方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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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一篇報導也適用吧!
所以教育真的很重要∼女方一提告毀的是男方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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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所謂法律根本是幫助罪犯來詐欺的工具
只要對方說是未成年
就算明明是未成年勾引他人做愛
並謊報年紀
只要事後告訴時死不承認
就可以詐得一大筆賠嘗金
並且還害的男方一輩子完蛋
而幫助罪犯的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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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提供如此的法律知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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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邊都是是未成年的小朋友
這筆糊塗帳又該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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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邊都是未成年,那就是雙方家長互告囉
而且如果說以不知道成年來阻擋刑責,那這樣越厲害的人不就是要負擔越多刑責囉
所以這樣的規定還蠻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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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ololi 於 2011-2-15 12:04 發表
所以所謂法律根本是幫助罪犯來詐欺的工具
只要對方說是未成年
就算明明是未成年勾引他人做愛
並謊報年紀
只要事後告訴時死不承認
就可以詐得一大筆賠嘗金
並且還害的男方一輩子完蛋
而幫助罪犯的就是法官
只能說臺灣實務界老一輩的法官太不知長進
還在採「結果責任」的理論,
刑罰權的實施主要是在「矯治行為人的惡性」才是
若行為人根本沒有「故意」(ex:沒認識到被害人的實際年齡)
那麼根本就不應成立221條以下各罪,
可惜那些老法官還是堅持過時早已被揚棄的見解....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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