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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

請問

主管在上班時罵人

當時課長在

問 這樣算不算 公然侮辱

該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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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但公然 必須要大家可共見共聞 的場合

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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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然侮辱
用錄影蒐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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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你跟你的主管談話在公眾的場合裡 請開錄音設備
http://i.imgur.com/d3MOhh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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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husan8888 的帖子

依據版大所云回覆拙見如下 請卓參:

1、有關所謂主管公然以情緒性之言詞,罵人當然是於法不容。但!未知其所用之言詞是否有逾越法律界限抑或道德尺度?因版主未能明確舖陳詳述故觀者不擅斷。
2、若果不其然,如以逾越法律界限抑或道德尺度之言詞羞辱同儕。此舉!則就事涉法律層面的思維著毋庸議。
3、上舉事實若昭然若揭,請問?建構一個悖於法律行為事實者,仍需不免人證或物證等實體證據舉證。否則!若在缺乏證據舉證下,被告必然與罪責脫鉤。
參考法令:
1-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禁止類推原則。
2-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
3-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刑法依所犯的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266條普通賭博罪。(五年追訴權時效)
5-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包含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旅店住宿費、人格權的侵害、飲食店的飲食費、運送費用、動產租賃的租金、醫師藥師的醫藥費、律師會計師的報酬…等等。
6-
按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重大侮辱」,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行為人(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剌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參)。


參考網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547
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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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雲想 的帖子

這件事

我有跟課長說明

現在 先看情況

我先保留法律追訴權

謝謝各位網友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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