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Oct 19, 2007 ■时间/07:29:39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陈慧思
曾在1987年茅草行动期间遭政府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扣留七个月零五天的前教总主席沈慕羽表示,他年级已大,因此诉讼政府与否,胥视“大家意向如何”;若一众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决定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他愿加入诉讼行列。
沈慕羽今日是在其马六甲住家接受《独立新闻在线》采访时,发表上述言论。他表示,曾遭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应办一次聚会,以讨论是否要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扣留期间蒙受的损失。
他承认,自己年事已高,没有行动力自行提出诉讼,但如果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商议后决定向政府索取赔偿,他一定支持。他认为,政府扣留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他应得到平反。
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Hishammuddin Yunus)昨日宣判前《1960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列(Abd Malek Hussin)胜诉,政府总共需赔偿阿都马列250万元各项损失。
询及昨日乍闻上述消息的感受,沈慕羽说:“很好,受害人能得到平反,证明马来西亚的司法还算是公平的。”
坚决反对内安法令
沈慕羽形容,政府因他领导华小高职事件扣押他,作法“过份”。他说:“我是手无寸铁,以理跟政府争取利益、维护利益,可是却因此失去自由两年(实为七个月),导致事业停顿、家人为我做了许多救援工作。”
昨日高庭作出政府败诉的审判过后,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和社运人士纷纷发出废除《内安法令》的呼声;沈慕羽今日接受访问时也数度表明反对《内安法令》的立场。
他指出,《内安法令》已不合时宜,未经审讯即逮捕M扣留人D“独裁国的野蛮行动”,他认为,这项法令应自动撤销。
本人認為要廢除《内安法令》!
有些國家的《内安法令》是在戰爭時才使用!
不是,動不動就使用《内安法令》。
引用:
主题放"大马疑问"但是没有提出自己的意见
只是把新闻copy 后 paste 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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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jw0622 於 2007-10-20 23:0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