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官認為,被告是指周女說謊就要判軍法,他若被誣告也要提告。法官說,如果周確有說謊或誣告,被告本可提告追究責任;反之,若周女無說謊、無誣告,自不可能遭受軍法審判或有誣告罪責,因此難認被告此部分所言構成恐嚇。
又是他媽的法官認為.......
這跟叫仇人出門要小心喔~要注意左右來車.....有啥差別??
還有國罵x你娘.....那是算羞辱還是強姦(通姦)
是不是要證明他有沒有x你娘才來判刑呢??
台灣的法律就是那麼不值錢~也含糊不清
只要法官認為.....管你法律是怎樣規定
台灣法官把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發揮到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