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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江母聲請交付審判遭駁回 江國慶案 陳肇敏8人刑責全免

江母聲請交付審判遭駁回 江國慶案 陳肇敏8人刑責全免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9月4日 上午5:50
轟動一時的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江母王彩蓮控告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及當年的反情報總隊軍官柯仲慶等8人殺人罪,但全案遭檢方不起訴確定後,江母再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但北院支持檢方見解,認為無法證明8人主觀上有殺人認知和意圖,駁回江母聲請,因此陳肇敏8人確定不須因江國慶案,負起任何刑事責任。
雖陳肇敏逃過刑責,但民事賠償仍未了,國防部向陳肇敏等人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陳肇敏、柯仲慶4人與已故軍官李植仁的2名子女應賠償5957萬多元,全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本案緣於1996年9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5歲女童遭姦殺案,江國慶被認定為凶手,隔年火速槍決。2011年特偵組、北檢重啟偵辦,確認江因遭不當取供而冤死,國防部為此支付江家刑事補償金高達1億318萬5000元,創下首位因錯誤執行死刑獲補償案例。
事後江母控告當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負責辦案、偵訊的軍官柯仲慶8人涉犯殺人等罪,北檢2011年5月、2012年8月兩度不起訴,高檢署均發回重查;2015年12月江母第三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卻遭駁回,陳肇敏等人獲不起訴確定。
江母不服,今年初再向北院聲請陳肇敏8人交付審判,請求法官裁准將8人啟動審判,追究8人涉嫌殺人、私行拘禁致死、濫權追訴致死等刑責。
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8人在江案參與的程度和情節,檢方認定超過追訴期,及刑求江國慶只是為了急於破案立功,與江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等理由,作成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和論理法則,且聲請人無法證明8人主觀上有殺人認知和意圖,8人未達到起訴門檻,江母聲請交付審判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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