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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法官見解歧異 惹紛爭

法官見解歧異 惹紛爭

中時電子報2017年5月13日
殺童凶手王景玉被認定再犯風險高,但一審法官卻搬出兩公約主張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關於這項爭議,3年前最高法院針對彭建源縱火害死5命一案,卻明確宣示兩公約沒有規定不得對精障者判死,最後仍將彭男判死定讞,顯見法官們對於《兩公約》法律見解有明顯歧異,迄今無一定論。

被律師稱為「魯蛇」的彭建源,不滿換帖兄弟不挺他,到對方住家經營的KTV縱火,造成5死3傷,歷審判他死刑,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為此召開生死辯,當時彭的律師王星展就是用精神抗辯,援引兩公約規定,為彭男求取一線生機。

最高法院當年審理此案,特地調閱聯合國相關文件,並逐一請法學專家翻譯原文進行解讀,卻得出不同的結論,讓彭的律師及廢死團體踼到「鐵板」,也對這項法律爭議,進行宣示性的判決。

最高法院主張,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實施兩公約的國家,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但最高法院查詢其組織架構發現,「人權事務委員會」與彭的律師所稱的「人權委員會」是不同機構。

最高法院指出,所謂的「人權委員會」只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所轄的「人權委員會」,其決議根本不受兩公約效力所及,況且該決議內容只是「敦促」會員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也因此將彭男判死確定。

二、三審多名刑事法官也認為,不能只憑藉被告有精神疾病就讓其免死,還須審酌凶手的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如果有明顯再犯之虞,由於無期徒刑仍有假釋的可能,在台灣沒有「終身監禁」的制度下,判死是「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唯一選擇。

另也有檢察官表示,既然合議庭認為王景玉的行為不符合《刑法》心神喪失的減刑條件,卻認為王是患有精神障礙疾病,受到《兩公約》限制不得判處死刑,才判無期徒刑,這樣的論述非常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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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不依法判刑,自創刑法,逃避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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