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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炒房逃稅遭判刑 黃勇義上訴做無罪答辯

炒房逃稅遭判刑 黃勇義上訴做無罪答辯

中央社2017年11月19日 下午3:26
炒房名人黃勇義夫婦被控以51名親友名義購買1919間房屋再出售,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逃稅逾17億元,判黃姓夫婦各4年徒刑,經上訴,高院二審日前首開庭,黃姓夫婦均做無罪答辯。

黃勇義做無罪答辯在庭上表示,「我沒有逃漏稅的意思及事實」;黃妻郭枝芬則說,「我沒有犯罪,我是家庭主婦,就是照顧家庭,其他就是我老公交待事情做好而已,我不會賣房子,也不會算坪數」。

黃姓夫妻的律師主張,本案國稅局為了打房政策,強制擬制黃勇義的獨資營業事項,超越了租稅法定主義,本案就是一個補徵稅款或是連帶罰緩的爭議,換句話說,把行政上的爭議,拉到刑事法庭來審理,個人買賣房地,卻被判刑4年,這真是天字第一號,且本案相關稅捐的徵收,目前未定案,請求法官可向行政法院調閱相關卷宗。

全案緣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1年底偵結,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名起訴黃勇義和郭枝芬,台北地方法院歷經4年多審理,9月初依共犯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對兩人判刑。

北院判決指出,黃男夫婦於92年度至100年度應合併申報繳納的綜所稅為逾17億元,本應善盡社會責任誠實納稅,卻於8年期間,反覆借用51名親友名義買房,再行出售或出租,接續逃稅,扣除兩人犯後已補稅逾3937萬元,仍有逾16億元未補繳,犯罪情節重大,判兩人各4年徒刑。

北院指出,因稅捐機關依法會對兩人核課補徵,甚至進行裁罰,兩人在本案犯罪行為獲得無庸繳納稅金的利益或因而取得其他財產上不法利益,因此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黃姓夫婦不服遭判刑,檢方則不服未予宣告沒收,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後,14日首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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