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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邱秀美吸金案 被害人可聲請發還

邱秀美吸金案 被害人可聲請發還

中時電子報2017年12月19日 上午5:50
苗栗地檢署表示,有關苗栗縣前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邱秀美涉違反銀行法吸金案,業經台中高分院判決並執行中,檢方呼籲相關被害人於2018年3月16日期限前,盡速辦理聲請發還事宜。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2016年8月24日起訴邱秀美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後經法院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詐欺取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所得1億7337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的票面金額325萬元、340萬元、320萬元、420萬元支票各1紙,均追徵其價額。

而所追繳的犯罪所得,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請求發還期限自本案判決確定日(即2017年3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屆滿1年內(即2018年3月16日)。

檢方初步統計,被害人約有4、50人之譜,呼籲此案被害人於期限內聲請發還或給付,除提出聲請書狀,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庚股檢察官提出聲請,逾期將被駁回,而發還或給付範圍,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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