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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闖民宅支開女童偷神像金牌 因這原因法官從重判刑

闖民宅支開女童偷神像金牌 因這原因法官從重判刑

聯合新聞網2018年6月23日 上午7:24
黃男去年侵入彰化縣永靖鄉民宅,當時11歲女童在客廳看電視,黃佯稱要拜訪她的阿公,趁女童叫阿公時,偷走神像頸部的金牌。一審依普通竊盜罪判刑4月,二審認為他侵害女童對於該處財物的支配管領權,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侵入住宅竊盜罪,從重將他判刑8月,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9月12日上午,行經林男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永城路住處前,見該處大門未關,僅林的年幼女兒(11歲)在客廳看電視,黃未經女童同意,擅自侵入該處住宅客廳。

黃男向女童佯稱要拜訪她的祖父,利用女童入內叫喚「阿公」而管領力陷於一時鬆弛機會,竊取女童所管領支配、佩掛客廳神壇上神像頸部的金牌1面,重量1錢價值56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腳踏車逃離現場。

黃男同日上午持往銀樓,向不知情之銀樓業者兜售變賣,並得款4400元。而女童在叫喚祖父後返回客廳,發覺金牌遭竊後,立即告知返家的父親報警,經員警逮獲黃,將黃移送法辦,一審依普通竊盜罪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查出,黃男進入案發地點客廳時,雖僅有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在屋內看電視,然女童既已年滿7歲,應可認定住家客廳內神壇上財物是處於女童支配管領之下。

否則,如認女童並無支配管領屋內財物之能力,黃男大可直接下手行竊神像上之金牌,何須以叫喚長輩之藉口將女童支開,其後才將金牌取下倉促離開現場?以此而言,黃男的犯罪行為業已侵害女童對於屋內財物之管領支配權能。

同時,女童未滿12歲,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

二審合議庭遂撤銷一審判決,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侵入住宅竊盜罪,將黃男判處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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