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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人孔蓋落差害老婦粉碎性骨折 台電、戲曲學院都要賠

人孔蓋落差害老婦粉碎性骨折 台電、戲曲學院都要賠

2018-11-08 09:47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朱姓老婦前年晨運完走路回家,被高低落差2公分的人孔蓋絆倒,左手尺骨開放粉碎性骨折,緊急手術住院13天才出院,她認為主管單位有疏失,求償90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台電、台灣戲曲學院應連帶賠償21萬餘元,仍可上訴。
朱姓老婦,她事發時年約75歲,2016年7月22日晨運後,返家途中行經人行道,因台電設置的人孔蓋有高低落差,她不慎絆倒受傷,送醫急救發現她左手尺骨開放粉碎性骨折,歷經2次手術,住院13天才返家。

她向台電陳情求償遭拒,又向台北市政府請求賠償也遭拒絕,另經會勘後,認定人孔蓋落差約2公分,設置地點土地及建築物管理者是國立台灣戲曲學院。她提國家賠償訴訟,表示她案發後頭痛不堪,住院期間每天都要靠麻醉藥品,才能止痛入睡,身心備受煎熬,要求台電、北市府、戲曲學院賠償醫療、看護費用和精神慰撫金,共90萬9446元。

台北市府抗辯,事故地點並非市府負責管理維護,管理者為台灣戲曲學院,自然非賠償義務機關。戲曲學院則認為,學校人行道已依相關規定設置,且人孔蓋是台電設置管理,為何土地所有權人得承擔缺失責任?

台電認為,人行道是戲曲學院管理範疇,台電該路段的人孔蓋均設置在馬路上,並非在人行道,且該人孔蓋也不存在於台電的圖說資料,也未和台電供電設備有任何連結,台電不用負擔管理維護義務。

法官認為,人孔蓋和地面確實落差2公分,足以增加行人跌倒危險,若非人孔蓋較路面低陷,朱應不會突然失去重心跌倒,認定朱受傷和人孔蓋管理缺失有因果關係。另外,人孔蓋上有台電標誌,會勘結論也確認戲曲學院是人行道的管理機關,認定朱的請求有理由,判台電、戲曲學院應連帶賠償21萬344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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