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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正副議長選舉 要記名投票

正副議長選舉 要記名投票

中時電子報2018年11月10日 上午5:50
前年立法院通過稱為「賴清德條款」的《地方制度法》修法,將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改為記名投票後,雲林縣議會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9日作成解釋,認為修法是立法政策的選擇符合憲法規定,宣告合憲。

主張聲請釋憲的雲林縣議會國民黨團總召李明哲表示,大法官的解釋更是違憲,公民投票是祕密投票,縣議員是公民代表卻要記名投票,滑天下之大稽,這個國家法治精神有嚴重問題。雲林縣議會也認為,記名投票違反民主精神,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也有礙選後議員們的團結,但大法官解釋既已作成,將依修正後自治條例改為記名投票。

高雄市等17縣市議會已修改自治條例改為記名投票,剩台東、金門及連江縣議會仍採不記名投票。因大法官解釋等同憲法,年底各地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恐須依釋憲結果,都採記名投票。

這項爭議修法是因本屆台南市議長選舉被控賄選,當時李全教在民進黨過半下當選議長,時任市長賴清德拒入議會備詢,民進黨立院黨團發動修法,2016年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聲稱要杜絕賄選等歪風。2017年5月中雲林縣議會開會後,質疑修法與憲法規定「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不符,聲請釋憲。

多數大法官認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屬憲法授權中央立法事項,立院為防止投票賄賂,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有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達成有合理關聯,沒有逾越中央立法權的合理範圍,也未違背憲法關於投票的規範,因此作合憲解釋。

湯德宗及吳陳鐶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多數大法官認為地方正副議長選舉事務,應由中央制定法律,逾越「擴張解釋」的有效射程,變成「黑白牽拖」(台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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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投票表示買票不用多花冤枉錢,
有投票才有錢領,收了錢卻不投的事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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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拒絕賄選~要記名投票?
那應該也適用於一般選舉吧
電視上也不用大打反賄選的廣告

票買的到~人進得來~官員發大財
有記名~我知道你有沒有跑票~方便多了
來來來...有投給我的~請到我的服務處領錢喔
相對的~投票前就開始喊價~價高者得....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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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為防止投票賄賂,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有正當目的,這代表立法委員的知識水準太低了,賄賂不等於記名,記名就不會產生賄賂嗎?就如同沒有事實物證也能勝訴.台灣的法院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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