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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監委指陳朝龍賄選案判決有疑 高院控逾權

監委指陳朝龍賄選案判決有疑 高院控逾權

聯合新聞網2018年12月20日 上午6:25
監察委員和司法院最近頻因調查權齟齬,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日前公告調查前立法委員陳朝龍賄選案,稱判決沒具體事證佐證陳與他人共謀賄選,還「入其於罪」,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同時函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聲明反控監委調查報告侵犯審判核心、逾越法定調查職權。

民進黨籍的陳朝龍欲連任第七屆立委,他利用端午節送茶葉,前北縣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時也賄賂在場里長每人三萬,其中有七人收下、一人拒收,後來收錢的有三人退回;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三審見解,判陳三年二月徒刑。但高涌誠、趙永清指責法官採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是「有罪推定」。

高院表示,尊重監察院依法具有的調查權,但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依卷證資料,當時三名里長退錢,陳朝龍收下,事後辯稱「以為是政治獻金」,監聽資料顯示陳要「套招」。高院指出,更三審合議庭就認定事實的證據、理由、有利被告的證據為何不可採、被告聲請調查的證據何以無調查必要,都詳細交代,最高法院駁回陳上訴確定。高院直指,監察院調查報告對法官的指責,已超過監委法定職權。

法官論壇上,有法官質疑監委「連吃相都不顧」,自比成第四審;也有法官批評,毀憲亂政的機關,非監察院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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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該檢討,為何原告提不出發生時期的事實物證,却經過法院的訴訟過程,奪取他人的財產.這可不是假新聞,是有法院的事實物證(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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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與監察權相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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