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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前女友逆襲失敗 擷男臉書討拍卻慘了

前女友逆襲失敗 擷男臉書討拍卻慘了

聯合新聞網  2019/01/07 07:15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高雄林姓女子疑似認為金飾放在前男友家中,向他追討卻未果,前年涉嫌於臉書貼文指「這個人住高雄XX」、「拿走女生的金項鍊很光榮嗎」等語,更擷取前男友臉書頁面,一併PO出,也轉分享到社團,前男友提告反擊,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可辨識出男方長相、住址等,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林女2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據了解,林姓女子(30歲)與邱姓男子分手後,林女認為交往時把黃金項鍊、翡翠墜子都放在邱家,傳LINE追討,但邱回覆東西不在他那,林女氣得貼臉書。

判決指出,林女2017年11月19日PO文「這個人住高雄XX之前在找項鍊的時候有問過他那時候說沒有拿...男生這樣拿走女生的金項鍊很光榮嗎...」,林女另還把邱的個人臉書頁面擷圖成這篇貼文附圖,並也把文圖轉貼到社團,邱姓男子輾轉從友人得知後,怒告前女友涉及加重誹謗罪、個資法。

林女辯稱,她張貼臉書公開的個人資料,不算是洩漏個人資料,誹謗部分雖不起訴,但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為林女公開張貼邱的臉書擷圖,包括邱的暱稱及照片,張貼文字內容提到邱住哪一區,足以讓瀏覽者辨識出邱本人容貌特徵、所使用臉書暱稱及其所居住的縣市,侵害隱私權,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元。

林女上訴後,雄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誤用舊法,改判2月徒刑,得以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要寫悔過書書立悔過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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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誤用舊法」,看來台灣法院的程度真得不高,而且同一類型、程度的案件,罰則與罰款常識隨便喊價,一團亂象,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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