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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香港呼喚反蒙面法 西方重典嚴懲啟示錄

香港呼喚反蒙面法 西方重典嚴懲啟示錄

香港戴著口罩、頭盔、眼罩等「全副武裝」的激進示威者,暴力肆意癱瘓機場、公路,攻擊警署、砸爛地鐵,使廣大市民受害,破壞香港法治形象,也呼喚香港盡快通過《反蒙面法》。加拿大、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國家都對蒙面犯罪深惡痛絕,嚴刑懲處。儘管香港泛民與反對派全力反對《反蒙面法》,但西方例子說明姑息養奸的危害,必須劍及履及落實,讓香港與普世價值接軌。

香港反逃犯修例風波早就脫離了法治的軌道。最令人矚目的就是戴著口罩、頭盔、眼罩等遮蓋臉部的黑衣人,以赤裸裸的暴力,對警署、對地鐵和市民的肆意攻擊。香港政治風暴的模式,往往是和平示威之後,就開始有一些蒙面示威者登場,展開暴力之旅。他們堵塞機場、公路,砸爛地鐵站,縱火燃燒,投擲汽油彈。這讓泛民主派勢力強調「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和理非」理想成為空言,陷「和理非」於不義。一些蒙面示威者暴打市民,事後逃之夭夭,重創香港法治形象。因而香港社會要求通過《反蒙面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希望政府用嚴厲刑事法律禁止蒙面暴力的惡行。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最近表示,有關落實《反蒙面法》,當局正在進行法律研究。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也在最近呼籲,需盡快通過禁止蒙面法。這三個多月以來的香港,「蒙面」造成的社會傷害已經十分清楚,一些暴亂分子用「蒙面」的方式逃避警方的身份認定和刑事追責,導致騷亂和暴力升級也是不爭的事實。香港作為全球化社會的一部分,不能無視西方國家對「蒙面」示威與暴力的重典嚴懲。香港只有落實《反蒙面法》,才是認同法治的普世價值。

加拿大蒙面可判刑十年

參與最近暴力示威的泛民人士大多反對訂立《反蒙面法》,他們強調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是香港的特色。但他們沒有想到,最多香港人移民的加拿大,卻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嚴厲的國家,最高刑罰可以判刑十年。也就是說,如果將今天香港示威的場面搬到加拿大,這些蒙面的示威者會立刻面對坐牢十年的命運。

在二零一零年加拿大主辦二十國峰會以及北美冰球聯盟的史丹利盃等國際活動時,出現了蒙面示威者騷亂或與警察激烈衝撞的情況。為此,當時執政的聯邦保守黨哈珀政府在國會提出禁止蒙面的BILL C│309法案,二零一三年法案三讀通過。依據該法,違例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對集會法頗有研究的溫哥華執業律師錢路表示,在加拿大示威集會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甚至不用事先上報警方備案。一般在和平示威中帶面具也不會受到檢控。但是,當示威演變成騷亂或者威脅公共安全以及他人自由時,警方便會鎮壓並對騷亂暴力者提出檢控。一旦受到檢控的騷亂者還戴著面具,那就會在遭遇檢控時被罪加一等,受到法律嚴懲。

美十五州訂《反蒙面法》

在香港的非法示威遊行中,有不少蒙面者高舉美國星條旗。但殊不知,美國對於蒙面示威和公共集會,都極為忌憚,因為美國歷史上惡名昭彰的三K黨,就是戴上了尖尖的頭套,肆意欺凌黑人和任何敢於協助黑人的白人與亞洲人,甚至是在蒙面的掩飾下,以私刑對付,私自吊死黑人,被稱為「秘密行刑」(lynching)。目前美國起碼有十五個州訂立了《反蒙面法》,對蒙面示威加以嚴厲處置。

歷史上,三K黨人常常戴著象徵性的亞麻布製成的白色尖頂頭罩,他們使用暴力縱火傷人,成為極端主義的暴力象徵。紐約州一八四五年就立法禁止示威者在集會上蒙面;二零一一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中,至少有五人因為戴著蓋伊博克斯面具(Guy Fawkes)而遭到警方檢控。

今年八月十六日,美國俄勒岡州出現模仿香港蒙臉黑衣人的暴亂分子,警方即刻採取鎮壓措施。一些香港示威者也許會沾沾自喜,以為香港可以「輸出革命」,將香港的蒙面示威方式傳到美國。但面對蒙面示威的挑戰,美國國會已提出立法,要通過一項法案,規定極端主義分子示威時如果蒙臉,將處以十五年監禁。一旦通過,那些高舉美國國旗的香港暴力示威者,就會在美國面臨十五年鐵窗生涯。

英國高度警惕蒙面犯罪

香港示威今年也流行高舉英國國旗(Union Jack),一些在一九九七年回歸後才出生的香港年輕人,都在大談英國殖民時期的美好時光;殊不知英國早在幾百年以前就立法禁止蒙面示威與暴力,嚴重者可以判處死刑。這要追溯到一七二三年英國的「黑色法律」(Black Act),對於塗黑臉部或蒙面的犯罪行為,加以嚴刑懲處。一八二三年這法律被廢除,但警方對於蒙面犯罪行為仍然高度警惕,可以要求法院頒布禁令。

西方民主社會大都實行地方自治,因此,在西方諸多國家中,各州各省或有不同的示威遊行法律,故而也有不同內容和程度的禁止蒙面和帶面具的法律。德國是一個政府管治和法治程度相對高的國家,自一九八零年代起,就在集會法中明確規定,在示威抗議等公眾集會中,不能以各種面具掩飾身份,以便警察可以清楚辨認示威者,一旦在騷亂等違反公共安全的事情發生時,可以依法抓人。如果在集會中違法帶面具,受到警方警告後仍不取下,可以被處一年監禁。八月二十日,有來自香港的示威者在德國科隆舉行支持香港反逃犯條例活動時,就遭到警方強制要求摘下面具。

奧地利則在二零零二年修訂集會法,引入禁止蒙面條例。但在執行上則採取比較靈活的方式。如果示威者在完全是和平理性的集會中帶面具,並沒有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警方可能對違例者網開一面,不加檢控。反之,如果示威中發生騷亂,當局一定會對蒙面者加以檢控,初犯者處以六個月監禁,重犯者可被處以一年監禁或者罰款。

瑞典的禁止蒙面法比較複雜。法例的標準是普世的,即禁止示威者將面部的全部或者部分遮蓋,使得身份難以辨認。但禁令對因宗教原因遮蓋面部者不適用,比如伊斯蘭教婦女是蒙面的,該法令不適用於她們。另外,如果示威者申請蒙面遮蓋全部,或者遮蓋部分,那也不受禁止蒙面法令轄制。換句話說,任何和平理性的示威或者嘉年華慶典,都可以蒙面或者戴裝飾性面具。禁止蒙面法只適用於示威中公眾秩序受擾亂,或者有受擾亂的即時危險時。

法國於二零一零年七月通過禁制令,禁止穆斯林在公共場合身穿「波卡」(Burqa),九月通過《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其適用範圍包括:禁止在公共領域佩戴面罩、頭盔、安全帽、罩袍等。根據法令,遮蓋面部的示威人士可以被科三萬歐元(約三萬三千美元)罰金。

法國加強《反蒙面法》

法國禁止蒙面立法後經過漫長的爭議和辯論,終於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生效。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歐洲人權法院終審判決法國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雖然立法主要針對伊斯蘭蒙面問題,但最有力度的執法卻出現在最近發生的「黃背心運動」之中。法國巴黎警察總局高級警官弗朗索瓦表示,今年一月份,禁止蒙面法修訂加嚴,非法進行蒙面示威的人,最高可處一年監禁以及最多一萬五千歐元的罰款。在弗朗索瓦看來,「禁止蒙面法在很大程度上阻嚇了暴力分子」。

由此可見,今天香港發生的「蒙面」者暴力程度,已經嚴重超過歐美幾乎所有要求禁止蒙面立法適用的範疇,動輒使用武力的黑衣人已陷入矛盾的困境。一方面他們打著星條旗和米字旗,要求加入美英,一方面卻又無視美歐早就推行的「禁止蒙面法」,力圖躲在各種面具下逃避警方鎖定身份的緝兇,以及承擔打砸搶的「罪責」。因而香港訂立《反蒙面法》已刻不容緩,才能力挽狂瀾,保住香港法治的形象,讓香港與普世價值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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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著臉才不會被臉部辨識機器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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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已經變質了
一開始的打人推擠
還能說是抗爭發生的衝突
從破壞地鐵 丟擲汽油彈開始
擺明是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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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是藉口,實際是搞港獨活動.大陸70年國慶後一定會處理,這次暴動也顯示香港並沒有在1997回歸.處理700多萬人並不是大問題,但拖著會是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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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反蒙面法說明了那些人敢做不敢當的孬種性格
凡事都有代價,他們卻不願意為他們的理想與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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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蒙面就等著被秋後算賬
依照大陸的作法就是等著被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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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zine 於 2019-9-29 11:49 發表
不蒙面就等著被秋後算賬
依照大陸的作法就是等著被消失吧
敢鬧又怕被算帳?不就是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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