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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英 美 為 何 忌 憚 蒙 面 示 威

英 美 為 何 忌 憚 蒙 面 示 威

英美對蒙面示威非常忌憚,因為歷史上的不少惡行,都借蒙面而行。

英國和美國都是重視言論自由與人權的國家,但對於蒙面示威卻非常忌憚,這都因為歷史上不少惡行用蒙面的方式掩飾,引起社會動亂與民間憤恨,須重典懲罰。法律界一直尋求在言論自由與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而越來越多的共識,就是要防止違法的行為借助蒙面來逃避法律責任,形成社會的不公義,也破壞程序正義,因而失去實質正義。

英國早在一七二三年就通過《黑色法律》(Black Act),凡是蒙面從事違法的行為,可被判死刑。這源於一些犯罪分子將臉部塗黑,燃燒村落與莊稼,衝擊社會秩序,造成社會的不安,因而必須重刑對付。

這條法律在實行百年之後,終在一八二三年取消。但英國近年對於蒙面犯罪仍然忌憚,雖然不會以此單獨控罪,但若有其他罪名起訴,是否蒙面也是量刑的考量。而警方也可以在具體情況的需要下,向法庭申請蒙面禁令,以破解蒙面犯罪的惡行。

美國對於蒙面的忌憚,則是對於極端主義犯罪的戒懼。尤其是美國內戰結束後所興起的三K黨(Klu Klux Klan),都是頭戴長帽蒙面,專門迫害黑人、猶太人、天主教徒和亞洲人。因而美國紐約州自一八四五年就實施《反蒙面法》,對蒙面示威予以嚴懲。近年這法律曾被挑戰,認為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但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最後判決,支持《反蒙面法》,指出蒙面示威與不法行為並非憲法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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