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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原因未消滅 陳水扁延押兩個月

羈押原因未消滅 陳水扁延押兩個月

內容資料出處連結如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 ... 031+0+0+1+0,00.html

2009-12-17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相關弊案,合議庭剛剛書面裁定陳水扁再延押兩個月,也就是說:十二月二十四號,陳水扁羈押期限屆滿後,要再延押兩個月,合議庭主要的裁定理由是「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因此延押兩個月」。
高院公布的裁定主文如下:

本院就本件被告部分,業經多次開庭聽取被告就本案之上訴意旨、證據能力、證據方法之意見及案件暨證據之爭點,甫就準備程序踐行完畢。於準備程序中,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調閱關於馬英九、許陽明、許添財等人所涉特別費案件卷證、李登輝前總統任職期間使用國務機要費之相關單據、帳冊、原審法院審理時所有併案過程之相關文件資料(包含併案簽呈、併案意見、審核小組之開會紀錄、出席名單、會議決議等),並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查被告及同案被告吳淑珍參選公職所獲得之選舉補助款之情形,除部分調閱之卷證尚未回覆外,其餘已獲覆之證據資料,尚待於審判程序時,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復聲請傳訊證人蔡朝明、蘇志誠、黃維生、林文淵、郭臨伍、李天送、馬永成、黃志芳、張維嘉、吳澧培、蘇妍妃、劉世忠、郭文彬、郝廣才、林錦昌、洪裕宏、陳菊、陳坤泰、劉導、張春波、施麗雲等21人及兩位涉及機密外交事項之證人,共計23名證人,猶待審判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及調查,須藉由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使本院形成心證,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茲被告於本案羈押之3 個月期間,即將屆至,本院經於98年12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遭受羈押,辯護人無法順利提供相關訴訟資料,且受監所與被告會面時間之限制,無從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而被告所處舍房空間不足以堆放相關卷證等情,影響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請求釋放被告等語。惟查,本件被告業已委任三位律師共同為其辯護,其於看守所接見辯護人之時間,早於原審審理時,即已解除限制,觀諸卷附之臺北看守所所製作「陳前總統辯護人接見時間登記簿」備註欄載明「本所辦理律師接見時間未加限制」一詞自明(參原審接見資料卷一);另本案卷證資料,除涉及國家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已以不公開之方式,當庭提示予被告、辯護人並告以要旨外,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業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同意辯護人隨時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攝影,是被告之辯護依賴權應已獲得充分之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有關羈押之辯解,仍不足以影響本院對於羈押之決定。

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押的好, 起碼也要先把錢全部追繳回來再說. 只是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扁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第二個人被押? 到底他們全家一共A了多少錢? 還有那些海外密帳沒有被查獲?

[ 本帖最後由 vr0908 於 2009-12-17 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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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r0908 於 2009-12-17 19:58 發表
內容資料出處連結如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 ... Cti-Focus-Content/0,4518,9812170031+0+0+1+0,00.html

2009-12-17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相關弊案,合議 ...
個人認為
現在關了他一人
就迫害壓迫喊沒完沒了
因此只能先掐住頭頭
其他的就別計較太多
PS:此案牽連甚廣
辦得太快人家說你有瑕疵
辦得太慢人家同樣怪你有問題
承審單位真的裡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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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了,直接關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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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在他的新聞連看都不想看 噁心死了也煩死了 無須再討論了趕快判一判 關到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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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押阿扁一個人不公平,
他A了那麼多錢都還來不及享受,
都給陳致中爽到,
應該連他也順便一起押,
兩父子關在一起,
這樣一起看電視比較省錢,
不會天天跟大家講自己很可憐,
連吃大餐買名車的錢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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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角落 於 2009-12-18 10:36 發表
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了,直接關到死
反對


還是覺得把扁交給中共換撤飛彈..
扁在台灣這裡a了那......麼.........多.............億....
總該受點真正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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