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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奧泳池水道問題 監察院報告還原真相

聽奧泳池水道問題 監察院報告還原真相

昨天看了中天新開播的"台灣大論壇",
才知道關於聽奧泳池水道,花了6億卻規格不符而無法使用的相關指控,原來是一場烏龍。

而事實真相,其實是莊瑞雄指控"北市府規劃失當,亂花公帑"一事,完全是場竹篙鬥菜刀的污衊。

莊瑞雄所指稱的"松山運動中心",原本就是規劃為"8水道",且是供作"聽奧選手練習或熱身使用"
而應該建設成為"10水道國際游泳競賽"的"天母運動園區",
因為開發延宕,無法配合聽奧賽程,才將游泳項目移至"新竹縣體育館"舉辦。

然而那些部份民進黨人士卻將兩者混為一談,還編造理由來自圓其謊 (詳下方報導綠色字) ? 好來取信於大眾視聽?





民進黨造謠滋事的謊言又添一樁,果然是亂黨一個。  


陳水扁---巧克力光碟 + 尹清楓命案關鍵錄音帶
謝長廷---造假錄音帶 + 禍台集團  
金恆煒---周美青偷報紙

2009
蔡同榮---台灣海測資料奉送中國
陳亭妃---金馬領海基線「留白」讓中國劃入
陳  菊---法定競選活動結束後,招開走路工記者會 「黃俊英賄選抓到了!」
陳  菊---七縣市聯名邀達賴 + 達賴主動
莊瑞雄、張茂楠---聽奧泳池花6億 規格不符無法用

2010
民進黨---民進黨執政期間開放大陸936項農產品進口係為執行前政府加入WTO談判結果
蔡英文---兩岸太子黨  ( ECFA雙英辯論 )  ECFA可能使國共兩黨高官的子女獲利。
涂醒哲---台灣以「中華台北」名義參加世界衛生大會(WHA),還要經過中國同意。
引用:


聽奧泳池花6億 規格不符無法用      2009-7-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21/today-taipei10.htm

台北聽障奧運會耗資6億元興建室內游泳池,卻僅有8個水道,不符合國際比賽規格,聽奧籌委會打算租用新竹縣游泳館比賽,但承租業者至今未同意出讓場地,市議員痛批市府浪費公帑亂蓋泳池,害聽奧開天窗,鬧國際笑話。

議員莊瑞雄、張茂楠說,當初聽奧場館在台北體育園區規劃時,未把「田徑練習場」列入考量,造成田徑場不符合國際規格無法使用,市府只好將練習場納入,卻造成室內泳池寬度由25公尺縮小為21公尺,10個水道縮減為8個水道,寬度不足無法作為國際比賽場地,顯示市府規劃失當,亂花公帑。

擬租用竹縣游泳館比賽
台北市體育處長房振昆說,這座室內游泳池目前是「松山區運動中心」兼「台北訓練中心」,變更為社區運動中心一事,中央也知情,游泳池經費從聽奧總經費中動支,興建費用約6億元,聽奧36億元經費中,有30億元為中央補助款、市府自籌6億餘元。

這座室內泳池不僅有600多個觀眾席,也有練習池、高低跳水台、跳水板等;議員劉耀仁、黃向?說,市府發包興建後發現泳池沒辦法作為國際比賽用,才巧立名目改為社區泳池。

房振昆說,原本以天母體育園區的室內泳池為聽奧第一優先場地,但因環評導致完工延宕至2年後,才會向新竹縣政府求助。

竹縣業者:無配合義務
承租新竹縣游泳館的鴻標育樂公司常董陳明河說,依該公司的合約,只有在新竹縣政府舉辦比賽時才須免費配合,但聽奧是台北市政府主辦,該公司無配合義務,8、9月是游泳旺季,若出讓為比賽場地,泳池會員權益怎麼辦?並非不願意出借場地給聽奧,但政府不能用官僚心態強硬要求民間配合。











聽障奧運監察院報告還原真相    (盛治仁 )    2010/9/8
http://blog.udn.com/esheng/4395286

當時鬧的沸沸揚揚的聽障奧運蓋了不符合水道規定的游泳池以及周邊商品有毒的問題,經過市議員的爆料和媒體的大幅報導,相信很多朋友都有留下印象。

今天友人告知監察院有調查報告出爐,很詳細地還原事件始末,證明都是烏龍指控,令人無限感概。但事後又能如何呢?

其中監委在報告中提及市府應該第一時間盡快對外說明,以免外界誤解,但當時首先報導的記者選擇不採信我的說法,一定要說松山運動中心是聽奧游泳場地。後面再一直澄清的效果就很有限了。

對現在的各種花博爆料,多少為真,多少是假,我不知道。不過希望市府的同仁堅持下去,把活動辦好,不要受干擾,才是正辦。

調查報告

壹、案由:
台北市政府耗資6億元,興建台北國際聽障奧運游泳競賽場地,卻僅有8條水道,不符合國際比賽規格,致該比賽被迫遠赴新竹縣游泳館舉行,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貳、調查意見:
台北市政府及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於民國(下同)92年(西元2003)年2月在瑞典舉行的「國際聽障運動總會(簡稱ICSD)」第38屆會員大會中,爭取到將舉辦「2009年台北國際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簡稱2009年台北聽奧)。台北市政府為因應將於98年9月5日至15日期間,舉辦該項國際性體育競賽需要,爰自94年4月起,陸續著手規劃辦理「台北市田徑場」及「天母運動園區」等相關運動競賽場地設施新建工程案。

惟國內媒體於98年7月期間披露:台北市政府耗資6億元於「台北市田徑場」即2009年台北聽奧主場館旁新建一座「松山運動中心」作為聽奧游泳競賽場地,卻因僅有8條水道,不符合國際游泳比賽需10條水道之硬體設施規格要求,導致台北聽奧相關游泳競賽項目被迫遠赴新竹縣游泳館舉行,疑涉違失。又於98年8月6日,台北市議員到本院陳情指摘略謂:台北市政府辦理2009年台北聽奧相關商品販售,依台北聽奧基金會與廠商祥瀧公司簽訂的契約書第5點「產品品質保證」規定,廠商推出產品前,若依產品特性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須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聽障奧運基金會備查,然據陳訴人發現,在諸多台北聽奧銷售商品中,居然只有當伴手禮的鳳梨酥有檢驗報告,其餘商品均無!且聽奧吉祥物玩偶沒有安全玩具檢驗標誌、鑰匙圈商品重金屬鉛含量過高,台北市政府及聽奧基金會居然讓該廠商在檢驗資料提供不全的情況下,依舊放水讓他們上架販售,嚴重重創台北市的國際形象及損害消費者權益,台北市政府未依法處理,涉有違失等情。本院為釐清前揭事實,爰成立本件調查案。

為查明事實,本院於98年8月12日辦理台北市「松山運動中心」現場勘查,由台北市政府及2009年台北聽奧基金會現場檢證說明本案相關事項,並於同年8月26日補充本案相關卷證;又為調查有關台北聽奧銷售商品適法性問題,本院於98年8月及10月分別電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及該局第二組(負責食品衛生檢驗之第一科及玩具商品檢驗之第二科)查證本案相關商品送驗情形。案經詳查相關書圖函件及法令規定,業調查竣事,茲將本院調查意見臚列如后:

一、台北市政府於94年4月檢附《台北市田徑場》及《天母運動園區》兩項興建計畫書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時,已將「天母運動園區」設定為台北聽奧「10水道國際游泳競賽」預定場地,同時期另於「台北市田徑場」旁之「松山運動中心」新建「8水道游泳設施」供行政區市民使用,兩者層級與用途均不同。惟因「天母運動園區」開發延宕,無法配合台北聽奧賽會期程需要,爰將游泳競賽項目移至「新竹縣體育館」舉辦,導致輿論誤解「松山運動中心新建8水道游泳設施」係規劃不當,不符國際規格。遇此類爭議,台北市政府實應儘速檢證,回應問題充分釋疑,避免渾沌曖昧,徒增紛擾。
(一)台北市政府為辦理98年(西元2009年)第21屆台北聽障奧運,自95年起開始規劃興建開、閉幕使用之主場館即「台北市田徑場」。該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並於田徑場周邊搭配新建一座內部設有「『8水道』游泳池」之「松山運動中心」(即本案系爭工程)。本件統包案配合將於98年9月5日至15日舉辦之第21屆台北聽奧需要,自95年11月開始設計、96年2月動工、98年6月15日完工。
(二)惟嗣後台北聽奧賽會擇定將「游泳競賽」項目,遠赴「新竹縣游泳館」舉行,引發媒體輿論及市議員質疑,為何「剛新建」完成之「松山運動中心室內游泳池」卻不符國際游泳競賽需10水道之硬體設施規格,無法作為台北聽奧競賽場地?台北市政府是否涉及規劃設計不當,浪費公帑,應予查明。
(三)為釐清台北市政府究竟是如何規劃安排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之「舉辦場地」,爰自最初台北市於國際間申辦聽奧,預定「游泳競賽」項目之舉辦地點起,逐步檢視:經查,台北市政府及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於92年向「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申辦98年台北聽奧,當時有關「游泳競賽」項目,提出之「原擬預期」競賽場地,其預計工址約即現今「台北市田徑場」所在整體街廓範圍內,即前揭本案統包工程基地範圍,當時計畫名稱為「台北市水上運動中心」。惟此項計畫僅係最初於國際間爭取申辦聽奧時之構想雛形,因尚未確定中選,各類競賽項目之預計場地均屬紙上規劃階段。於98年實際辦理台北聽奧時,包括游泳、水球、自行車、足球、手球、射擊、桌球、網球…等等競賽類別,其競賽場地均與92年申辦當時提出之「原擬預期」場所不同。
(四)嗣確定取得第21屆台北聽障奧運辦理權後,94年4月11日台北市政府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之規定,檢送《台北市為辦理2009年聽障奧運場館整建申請補助興建運動設施計畫書》,函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工程經費。台北市政府於本函中研提兩項新建工程案,分別是「台北市田徑場」及「天母運動園區體育館、田徑場、綜合活動中心」。
(五)檢閱前開台北市政府94年4月11日函附件《台北市田徑場改建計畫(書)》,於〈五、工程概算〉中,編列有「21M×50M游泳池」及「21M×21M跳水池」工程項目;而在《天母運動園區體育館、田徑場、綜合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計畫書)中,於〈二、工程整體規劃構想〉載明:「(三)游泳暨球類、舞蹈館:1、25×50公尺『國際競賽標準』游泳池、25×25公尺『國際競賽標準』跳水池」。
(六)依上可證:台北市政府為辦理2009年聽障奧運場館相關工程案,而於94年4月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爭取工程預算補助時,已初步擬定將於「天母運動園區」興建「符合『國際水上競賽』項目(包含跳水、游泳、水球等)之標準場地,規格為「25×50公尺游泳池(每條泳道寬2.5公尺,25公尺寬為10水道)、25×25公尺跳水池」。則台北市政府於94年時,確實已將「天母運動園區」設定為符合台北聽奧「10水道國際游泳競賽」預定場地,並非無據。
(七)然而既已規劃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將於「天母運動園區」內舉辦,為何又於同時期在「台北市田徑場」旁之「松山運動中心」內,額外另建一座「8水道游泳池(21×50公尺)」,且併同於台北聽奧場館興建計畫內提出,台北市政府此項決策考量目的為何?應依序予以釐清。
1、查據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於96年6月編訂《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會主場館「台北市田徑場」興建計畫書》內容,台北市政府表明〔台北市運動場館設施計劃架構〕具三層級,分別為:〈第一級•大型運動園區〉台北體育園區(即台北市田徑場及小巨蛋)、天母運動公園、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巨蛋),〈第二級•中型運動場館〉中山足球場、台北體育館、台北網球場,〈第三級•小型或區域性〉十二行政區運動健康中心、區域性簡易運動場、社區性運動場(百齡球場、新生公園、河濱運動場、青年公園)。
2、因之,將作為「台北聽奧開閉幕主場館」使用之「台北市田徑場」及「聽奧游泳競賽」場地之「天母運動園區」均屬〈第一級•大型運動園區〉,而同時期在「台北市田徑場」旁興建之「松山運動中心」僅屬〈第三級•小型或區域性〉,為台北市「松山行政區」之運動健康中心。
3、又按此《「台北市田徑場」興建計畫書》之〈五、預期效益分析〉內容,台北市政府研擬於台北聽奧賽會活動進行時,「松山(區)(市民)運動中心」設置之訓練用游泳池及跳水池,將提供作為選手練習或熱身使用。
4、故雖同一時期於「天母運動園區」及「松山運動中心」興建室內游泳池,但「天母運動園區」內所設置為「10水道國際競賽用游泳設施」,其與內設「8水道游泳池」之「松山運動中心」,兩者層級與用途均不同,「松山運動中心」併同於台北聽奧場館興建計畫內提出,將於台北聽奧辦理期間「提供作為選手練習或熱身使用」。
(八)但「天母運動園區」嗣因環境影響評估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不僅開發期程延宕,且至96年9月後陸續停工,原訂規劃該址作為台北聽奧「游泳競賽」場地使用,因不能如期順利完工,顯已無法配合賽會期程需要。另林口體育學院雖具「10水道」,但因屬室外游泳池,天候因素掌控困難不適宜作為國際競賽使用。台北聽奧籌委會爰另擇定具有「10水道室內游泳池」之「新竹縣體育館」作為替選方案,該項變更方案於96年9月26日經國際聽奧總會技術委員回覆同意,有關台北聽奧籌委會與國際聽奧總會技術委員雙方間往返電子郵件書面記錄在卷可稽。
(九)綜上,台北市政府於94年4月11日檢附《台北市田徑場改建計畫》及《天母運動園區體育館、田徑場、綜合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兩項計畫書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工程經費補助時,已經將「天母運動園區」設定為符合台北聽奧「10水道國際游泳競賽」預定場地,雖同一時期亦於「台北市田徑場」旁之「松山運動中心」內,計畫興建「8水道游泳設施」,但兩者層級與用途均不同。嗣因環境影響評估及民眾抗爭等因素導致「天母運動園區」開發延宕,無法配合台北聽奧賽會期程需要,爰由國際聽奧總會技術委員核定將游泳競賽項目移至「新竹縣體育館」舉辦。然因台北市政府於供作台北聽奧場地使用之台北市田徑場改建統包工程中,搭配新建完成內設游泳池之上開「松山運動中心」,該場所卻因使用目的不同,致未能符合台北聽奧國際游泳競賽硬體規格,台北市政府未能立即引據澄清,導致輿論誤解「松山運動中心新建8水道游泳設施」係規劃不當,不符國際規格。遇此類爭議,該府實應儘速檢證,回應問題充分釋疑,避免渾沌曖昧,徒增紛擾。

二、台北市政府於96年10月確定「天母運動園區游泳設施」將無法作為2009年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之場地時,應即採取適切「應變作為」,例如將尚在規劃興建中之「松山運動中心游泳設施」配合此項變因,檢討辦理變更設計,俾使其符合國際游泳競賽場地設施規格要求。雖本件個案因該基地原設計「建蔽率」已達法定最大限制,都計及建管法令上已無法辦理設計變更,但台北市政府應記取此項經驗,強化行政決策之預判評估及應變能力,以提昇施政品質。
(一)依前揭調查意見一可見,台北市政府於94年起,在「天母運動園區」為配合舉辦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需要,新建「10水道游泳池」,同時期在「台北市田徑場」旁之「松山運動中心」內,亦正著手新建一座「8水道游泳池」,兩者雖於「規劃初期」因層級與用途不同,而分屬不同工程案,然而96年9月起,台北市政府既已知悉「天母運動園區游泳設施」將因開發延宕,無法作為2009年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之場地時,究竟有無採取適切「應變作為」,例如將尚在規劃興建中之「松山運動中心游泳設施」配合此項變因,檢討辦理變更設計,將原「8水道」調整變更設計為「10水道」,俾使其符合國際游泳競賽場地設施規格要求,作為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之替代場地,台北市政府行政決策之預判評估及應變能力,應予檢討究明。
(二)經查:96年10月至11月期間,原規劃興建中之「天母運動園區游泳設施」已陷入停工狀態,當時隸屬於「台北市田徑場」統包案之「松山運動中心」實際施工進度,除已完成地下層(供防空避難及停車使用)之主體結構外,位於1樓之游泳池底版業已完成鋼筋綁紮,若要將原設計「8水道即21×50公尺游泳池」變更為「10水道即25×50公尺游泳池」,涉及已施作完成之地下層結構承載位置與防空避難及停車空間檢討,建築技術上雖非不可能,惟因該址基地設計「建蔽率」已近乎飽和(法定最大建蔽率為40%,本件統包案設計建蔽率已達39.99%),都計及建管法令上已不可行。
(三)故台北市政府於「同一時期」,分別在「天母運動園區」及「松山運動中心」,均各著手新建一座「游泳池設施」,兩者雖於「規劃初期」因層級與用途不同,而分屬不同工程案,然而嗣經確定「天母運動園區游泳設施」將無法按原訂計畫期程推動開發,為能因應2009年台北聽奧「游泳競賽」項目之賽會舉辦有「特定時限」需要,該府理應迅即採取適切「應變作為」,例如將尚在規劃興建中之上開「松山運動中心游泳設施」配合此項變因,檢討辦理變更設計,俾使其符合國際游泳競賽場地設施規格要求。雖本件個案因該基地原設計「建蔽率」已達法定最大限制,都計及建管法令上已無法辦理設計變更,但台北市政府應記取此項經驗,強化行政決策之預判評估及應變能力,以提昇施政品質。

三、本案台北聽奧各類銷售商品中,僅吉祥物女布蛙娃及吉祥物男布蛙娃兩種,屬《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應強制送驗之玩具商品,供應商已按本案《契約書》規定,於98年5月8日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該局業於同年月15日核發《查驗證明》在案。
(一)有關陳訴指摘:「台北市政府及台北聽奧基金會辦理2009年台北聽奧相關『商品販售』事宜,卻只有當伴手禮的鳳梨酥有檢驗報告,其餘商品均『未送檢驗』即上架販售,且聽奧吉祥物玩偶沒有『安全玩具』檢驗標誌、鑰匙圈商品『重金屬鉛』含量過高,疑涉違失情節」部分。
(二)依據「財團法人2009年台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即甲方)於98年2月15日與「祥瀧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之《商品授權官方供應商契約書》內容,甲方將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LOGO」及「吉祥物」使用權自98年2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授權予乙方,乙方得於台灣地區製作、販賣或使用標示甲方商標之產品。並按本件契約書〈五、產品品質保證〉條文約定略以:「(一)乙方應確保產品約定之品質,甲方得隨時抽檢,如有任何瑕疵,而無法有效改善者,甲方得取消授權、終止契約。其因任何瑕疵致與消費者產生爭議時,概由乙方負責。惟因而致甲方產生有形或無形之損失(害)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補)償之。…(四)乙方正式推出產品前,應檢送成品一式至甲方備查(如該成品係因價格昂貴、不便攜帶等原因,得改備該成品清晰可見之圖片替代)。另依產品特性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須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甲方備查。」,依據上開條文約定,「2009年台北聽奧相關販售商品」之〔品質保證責任〕,及販售商品若依法令需取得相關單位檢驗核准者,需先踐行法定程序取得核可等〔義務〕,均應由乙方即「授權廠商」負擔,此契約條文之目的純係為保障甲方即「財團法人2009年台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之權益,並非因有此條文約定,反而加重甲方監督義務、更使甲方受不利益負擔,合先敘明。
(三)按《商品檢驗法》規定略以:「〈第1條〉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第3條〉下列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經濟部爰於89年10月、92年8月、94年5月等期間,按上開《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分別陸續公告《應施檢驗〔耐燃防焰建材〕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品目明細表》、《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品目明細表》、《應施檢驗〔輪胎〕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品目明細表》、《應施檢驗〔氯乙烯聚合物硬質管〕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品目明細表》、《應施檢驗〔玩具〕品目檢驗方式明細表》、《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38品目)…等等,指定需強制送驗商品品目。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7年9月17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及相關檢驗規定》(由原38品目增加至56品目),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係現行〔玩具商品〕檢驗應適用之制度規範。
(四)凡符合上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者,於上市行銷前均需先強制送驗取得核可後,方准作為銷售商品,倘商品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者,則無此限制。上開本案《商品授權官方供應商契約書》〈五、產品品質保證〉約定條文中,所謂「依產品特性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係指商品倘若符合公告《應施檢驗品目》者,即需先強制送驗取得核可後,方准作為本案銷售商品而言。本院爰於98年8月及10月分別電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及該局第二組(第一及第二科),經該局查證後答覆謂:本案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相關商品中,僅吉祥物女布蛙娃(B23)及吉祥物男布蛙娃(B24)兩種,屬《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其餘如馬克杯、鑰匙圈等目前尚非屬商檢法第3條規範應施檢驗商品,另如鳳梨酥等食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令規定,亦非《商品檢驗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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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自推一下,XD...

沒看到市府發新聞稿澄清,
但是還是要讓藍營的多多看到,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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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icll77 於 2010-9-16 12:19 發表
噗~,自推一下,XD...

沒看到市府發新聞稿澄清,
但是還是要讓藍營的多多看到,XDDD
這個不容易
因為選民很健忘@@
做了多少很少人會記得
錯了一次就很不容易忘記
...............................
而打迷糊仗放煙霧蛋的功夫
郝團隊很明顯功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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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花博還不是一樣
要還郝龍斌公道
已經到選後了

有什麼用!

之前高雄市也是阿
綠音帶
還有抓到了標題訴說買票
到最後還不是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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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徐如疾風 於 2010-9-17 08:50 發表


這個不容易
因為選民很健忘@@
做了多少很少人會記得
錯了一次就很不容易忘記
...............................
而打迷糊仗放煙霧蛋的功夫
郝團隊很明顯功力不足
這是我敬愛的馬先生座右銘 提供其2給大家參考
1.以天下之至誠,勝天下之至偽;以天下之至拙,勝天下之至巧。
2.待人以誠,治事以敬。
現今的報紙,為了製造噱頭,能誇大就盡量離譜,不論真假死活,先報導在說,當天報紙越多人買越好~
有關於藍軍問題應當,多看看.多聽聽.多到plus爬爬文,以釐清.滿足自己的好奇心才是,呵呵
綠色的迷糊仗放煙霧蛋的功夫,那是他們看家本領,如果學他們~那不就"同流合污"了

感謝版大辛苦PO文分享~以滿足我們小小的好奇心
以上言論僅代表小弟不才思想,如有造成麻煩還請各位藍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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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指鹿為馬的戲,我想還會不斷的上演
靠選舉洗腦出身的政黨,總有一天會被民眾唾棄的
誣陷是他們的本業,貪汙是他們的天性
台灣有民進黨真是悲哀
下載回覆者,小鳥加二公分!!
惡魔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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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立法
用奧布選上就讓他當選無效
這樣真的很缺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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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ivc6547 於 2010-9-20 22:29 發表
國民黨現在最大的缺點,
就是明知道問題真相與綠營主打無關,
卻不願意出面澄清,
這樣子很有高高在上的心態,
完全不管不顧選民的想法,
這樣子非常要不得,
難怪民粹黨貪到不行,
現在五都選舉還能夠坐三望 ...
其實這裡面還有很多難為之處

如花博案,有多少人願意去傾聽那又臭又長,所謂真正的事實? 民進黨只說:就是貪汙。
如ECFA,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全部的內涵? 民進黨只說:就是賣國(之前選舉,民進黨宣傳車主打,一天至少可以聽到幾百次)。

今天,你可以去解釋一件事,明天,他又可以再抹黑10件事
現實世界不如放狼孩子那樣單純,民進黨抹黑、栽髒的手段從未停過,媒體擴大渲染的功力更是蘋果化。
跟在後頭解釋,又能解釋的了多少.....
他隨口從你的解釋抽一句抹黑,你又要再花多少時間去解釋.....
他隨便派一個無名小角出來放話,你又要花多少時間人力去澄清....

設個點,該說的說一說,其餘保持沉默
有時候,這是一種維持自我格調的無奈
因為,要全部反駁,就一定要跟著跳進泥巴坑,打這場永無止盡的泥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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