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3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本人僅就您的見解簡覆如下:
首先就楊婦之舉,我們來一一探討其舉是否符於法制。
我個人就實務上,在十餘年前,就與工作同仁討論到這個問題。
如果有民眾報案,其配偶與他人發生不正常關係,當下!已在000商賓館內休憩,報案人亟欲警察人員前往處理,當下!受理報案員警該如何處置?
一、請報案人在報案記錄登記簿簽名存證,願就本次妨害家庭之事,提出告訴(但無需說明是否及於配偶),然後!由處理員警再會同報案人,偕同至該賓館後,再請被告請將房門主動打開(沒有徵信社隨同前行)。
二、就是控制現場秩序後,詳查目視房內現場有無證物等,但不論被告是否已完成該「做人義務」,我們請他們配合到派出所做筆錄後再移送。
至於這楊婦,因為是由徵信社主導這整齣戲曲,基本上在商言商,徵信社是強調結果,因為這捉姦費用實在是所費不眥,所以!以投資報酬率估算,徵信社所有的訴訟費用或是如被判決罰金等等,還是由委託人去吸收。
而如果楊婦要是由警方配合到現場,根本就沒有搜索票的問題,也沒有強行侵入的問題(會告知進入),縱使!被告意圖狡黠指稱警方違法侵入亦難成立。
因為我對這案例,尚未去搜尋有關這方面判例,縱然!檢察官以306條起訴楊婦
,尚有院方法官是否能夠認同檢方之起訴尚有疑慮?
而且!這被告係以毒蘋果理論來抗辯,但是該理論之後,還有這銀盤理論可為駁斥(因為當時情況急迫而有其必要性),另就!楊婦認為配偶已有悖於履行婚姻忠實義務,按當時該配偶已觸犯刑法第239條,是否符合刑訴法所規定之現行犯,
都尚有討論空間。
最後結論就是,楊婦即使觸犯刑法第306條,而檢察官是否就可遽以認為,此舉!對其配偶以刑法第239條告訴自不成立,若然!則未免過於專斷(不符銀盤理論論述),更是有違反法律對人權保障之精神。
以上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