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是沒用的
罰單還是你的
因為,你的資料都已經被警察抄寫完整了
除非你申訴,才有可能註銷罰單
補充:
(1).拒簽後,兩個星期內一定要到交通裁決所補單,若要申訴也可,但千萬不要拖過兩個星期(即應到案日,因不知實際到期日,所以建議提早去)
(2).還是當場簽名,簽名只是收受而己,事後在到案日前去交通裁決所寫明理由申訴。申訴除了寫明理由外,一定最好要有證據,最好當場能有錄音錄影或照片,否則沒有證據,一般還是很難勝訴裁決,所以沒有證據就自認倒霉了,不要浪費時間氣力,少輸為贏。
拒簽後要注意哪些事:
(1)拒簽後,罰單依然成立,民眾要自己推算到案日前(一般兩個星期,但最好提早去,以免日期自行推算誤差)去交通事件裁決所繳錢,或申訴。
(2)拒簽後,罰單依然成立,民眾也不會再收到罰單,若置之不理,就依罰單過期最後在4個月後寄送"裁決書",此時罰金加倍,此時還是必須拿著"裁決書"在期限之內去交通事件裁決所繳加倍的罰金,或再申訴(若沒勝訴裁決,罰金應也是這個加倍罰金的數字)。
拒簽後沒處理,收到"裁決書"罰單逾期加倍罰金時的處理方法:
拒簽後,罰單依然成立,若置之不理,就依罰單過期最後在4個月後寄送"裁決書",此時罰金加倍以處罰逾期罰單繳納之事,此時還是必須拿著"裁決書"在期限之內去交通事件裁決所繳加倍的罰金,或再申訴(若沒勝訴裁決,罰金應也是這個加倍罰金的數字)。
建議可以作以下三個處理:
(1)自認倒霉,在裁決書上的到期日前,到交通事件裁決所繳裁決書上的加倍後的罰金。
(2)自認倒霉,但不想繳加倍後的罰金,只想繳原本的罰金,可以向櫃檯申訴,因不知警察真的開了單卻因拒簽而未收到罰單,導致罰單成立未繳而逾期,或是因其他事故的等等理由,盼以最低罰金處罰,此時會去再去轉向和裁決所的組長及科長面談,若溝通後認為可以就會以原來的罰金金額來繳納了,基本上以我經驗,他們態度很好,也不會刁難,就平心地去向他們溝通即可了。
(3)還是申訴該案罰單中之行為,但申訴不成功,罰金應該還是加倍的罰金數字。
遇到警察取締不合理時的建議:
(1)還是建議簽下罰單,事後在到期日前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
(2)儘量用手機照像/錄音/錄影。沒有證據,那就不要申訴了,免得浪費時間。
(3)有些不肖警察會因民眾拒簽,會告知民眾若再不簽就要開不服取締的處罰,所謂不服取締是臨檢而未停,或不配合臨檢。只要有配合停下臨檢,也拿出行照駕照即可,若警察還說拒簽是不服取締,那就是警察在欺騙民眾了。
(4)申訴罰單是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若外申訴警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去檢舉投訴,
網站如下: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672&mp=1
(5)蘋果日報的法律專欄曾刊登"對罰單有異議 不應簽名"是錯證觀念,不實的報導真是害人不淺呀。建議民眾還是簽下罰單事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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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在作,天在看,警察及民眾都切勿做不負責任或有違自己良心,危害他人之行為。
法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絶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引用自奇摩知識+,這樣就更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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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0-16 20:1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