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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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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9-11-13 12:5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的確
擴大範圍保護個資
否則。為了選舉把犯罪前科都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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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11.13 03:06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48774.shtml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
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
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
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
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
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
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
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
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
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
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
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
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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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遭盜賣 最高賠 2 億元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9.11.13 08:42 am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248267.shtml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2)日朝野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朝野立委認為目前個資遭非法利用情形嚴重,
因此協商提高罰則,最高上限提高十倍為 2 億元,同時也加重刑責。
經濟日報/提供
朝野協商一結束,知名的入口網站及電信業者即致電立法院了解情況。
這次個資法修正,對握有龐大個資的入口網站、電子商務網站、
電信業者及金融業者等,將增加資安成本。
若資料未經個人同意移轉給其他業者、販賣或遭盜賣個資時,
不僅賠償金額大,也須負連帶刑事等責任。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主持協商,民進黨代表立委為黃淑英,
初步協商結論獲得雙方認同,未來待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後,將排入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協調結論還包括擴大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範圍,保護對象不侷限「電腦處理」,
所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電腦處理四個字將拿掉,
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草案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遭違法利用及蒐集時,
被害人依法可求償,現行法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的事件,
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合計最高總額是 2,000 萬元。
協商結論降低每人每一事件求償金額,
降為 500 元至 2 萬元以下,但提高最高總額達 2 億元。
若該原因事實涉及的利益超過 2 億,賠償金則以涉及的利益為主,
連帶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也不受 500 元限制。
協商結果也同意提高刑責,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者,
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規定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委指出,希望未來更能保護個人隱私。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新增一條,基於公共利益等,使用他人個資不必事前告知。
可以免告知的使用者,行政院提案把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列入,
因基於新聞報導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謝國樑把民代也列入,因有質詢問政的需要。
但朝野協商結論,避免助長爆料風氣,刪除媒體及民代免告知義務。
立委表示,該條文具爭議,在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前,討論空間仍大。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13 12: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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