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nowpp 於 2015-6-8 20:14 發表
對於有意犯罪的人(視法律為無物者)而言
所有的刑罰都是無效
因為我就是法律,我說的才算
因此所有的罰責都只是對於受害者或其家屬的安慰劑,可以這麼解釋?
那為何單單針對死刑來設立題目?
因為其他的刑罰只是 ...
刑罰不是只有懲罰而已,而是應該有教化、矯正的功能,自由刑當然也不具有絕對的嚇阻力,但是因為要進行教化、矯正的話,需要自由刑的配合,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死刑沒有,死刑是所有刑罰中唯一沒有具有教化、矯正功能的刑罰,因為它剝奪了受刑人再進入社會的可能性,所以它沒有。
這導致死刑存在的必要,就必須彰顯在其他方面,但是一般所深信的所謂嚇阻力,就目前各國廢死與保留死刑的數據比較中,無法證明存有死刑具有較高的嚇阻作用,而死刑最具有的報復性作用,事實上是不應該在現代刑罰中被強調存在的,而其永久與世隔絕作用,也是可以被替代的,從而死刑存在的必要是有檢討的必要。
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所有的刑罰都是對人民權利的剝奪。
憲法第7條到第22條,規定著人民基本權利,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而第23條規定,在四種情況下,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
所以依據憲法23條之規定,在基於該條所列的四種情形下,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而刑法就是所有法律中,對人民權利限制最大的法律。
因此,刑法有所謂的謙抑思想,白話來講,就是在可以不需要動用到刑罰的情形下,不應該以刑罰來處罰人民,而即使要動用,也應該在必要的前提下,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可以用罰錢就讓大多數的人民不會去觸犯這條法律,那我們就不應該把人關起來,同樣的,判拘役就可以使多數人民遵守法律,那我們就不必去判到徒刑。
而死刑是侵害人權最嚴重的刑罰,因此,如果它存在,必須就是有除了動用死刑外無法達到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須的目的,它才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之前在討論時,我就不斷質疑著,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支持死刑的人最多抱持的理由是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維持治安,但是如前面所講的,事實上我們無法從相關數據中獲知死刑確實有有效嚇阻犯罪的功能,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治安有好有壞,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廢除死刑而造成犯罪率上升。同樣的,維持死刑的國家中,治安也有好有壞,也沒有因為維持死刑而使得這些國家治安優於廢死的國家。
所以,既然所謂的死刑可以嚇阻犯罪並無法被證明,那麼死刑存在的必要為何,就是我們需要想清楚的事。
然而,可悲的是,國內多數人並不思考這個問題,只是盲目的相信它被認為存在但事實不存在的高度嚇阻作用,也因此,人們無法真正的面對,社會上真正造成治安惡化的問題。
死刑的爭議一直存在世界各國內部,在維持死刑的國家內有廢死的聲音,同樣的,在廢死的國家內當然也會有恢復死刑的聲音。
挪威在發生慘案後,當然會有人想要恢復執行死刑,但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挪威多數人還是反對恢復死刑的,所以最後挪威並沒有因為該件慘案而恢復死刑,因此挪威廢死的立場並沒有改變,只是臺灣這裡有人不認同挪威的選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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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懶懶的人 於 2015-6-10 01:4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