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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健康] 外國食、藥品 不得轉售

外國食、藥品 不得轉售

外國食、藥品 不得轉售

春節期間,國人利用連續假期至國外旅遊風氣盛行,旅遊同時採購當地土、特產食品,或到藥妝店購買膠囊狀、錠狀食品或藥品回台享(使)用、或上網轉售。小心!販售食、藥品的行為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

依據食安法第三十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除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十二瓶、合計未超過三十六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一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二百公克以內)。

而歸國攜帶藥物,僅得供作自用,且種類、數量必須遵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旅遊歸國所攜帶食品,倘無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違反食安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將處以新台幣三到三百萬元罰鍰。若將出國帶回之藥品轉售他人,則涉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販賣者依同法第八十三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提醒,出國旅遊期間,不要隨意相信宣稱療效之食品廣告,不要購買來路不明、誇大療效的藥品,如有健康上疑慮應尋求醫師之意見,不要任意使(服)用藥品。歸國後,不要饋贈藥品給親友或不要販賣未經申報之食品。遵守「五不要」原則,不但可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處罰,更可以保障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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