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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關酒醉駕車之法令訊息

有關酒醉駕車之法令訊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五五亳克(0.五五亳克\公升)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
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亳克(約合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五0亳克\公升或百分之零點
零五)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92;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亳克時(約合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一00亳克\公升或百分之零點一)屬輕 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又飲酒後一小時?#92;,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可達最高,飲酒一小時後其體內之酒精濃度隨即消減,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程度,且顯已造成其平衡感、穩定性、控制力、注意力、駕駛能力均降低、意識模糊不清,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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