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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求助大大解答關於傷害告訴

求助大大解答關於傷害告訴

小弟我最近因與公司員工有發生口角及肢體上糾紛 但小弟我認為只是一般小事.故沒放在心上.但該員工卻跑去警察局提告傷害.
在這請教幾各問題..
1.甲方和乙方都有互相謾罵.
2.甲方因看乙方出手.還手回打乙方一拳.這樣是否有造成傷害罪
3.乙方並沒有當場去驗傷.約過3小時候.這樣的驗傷單成立嗎?
小弟我對法律並不了解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謝謝

[ 本帖最後由 JIKO 於 2010-11-5 17: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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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有打傷他就有成立傷害罪的可能

不過

其一.過了3小時才去驗傷...讓人很懷疑下是否真有被傷害

故可以...以此由力爭這個傷不是你打的

其二.即使真被認為有傷害罪構成時.當下因他先有攻擊行為

故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組確罪責以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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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回打的太誇張都可以用刑23阻卻違法事由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如果打完後.事後想想又去打即成立傷害罪.不能用刑23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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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V
一自承傷害行為
二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僅在證明受有何種傷害
R:?
一依題示甲方未受傷,即乙方尚未完成傷害行為
二乙方準備攻擊之行為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有學說爭議(實務運用結果是阻卻違法事由不易被採用)
三A.構成正當防衛                    B.不構成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不阻卻違法
S:?
  A.毋庸討論                        B1不構成防衛過當           B2構成防衛過當
Con.
    A.不構成傷害罪                    B1構成傷害罪               B2構成傷害罪但得減

[ 本帖最後由 msxinful 於 2010-11-11 18: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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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版大案情建議如下之說明請參考:

刑法傷害罪(普通傷害-告訴乃論)
刑法傷害罪(重傷害-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
又分過失及故意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加重其處分)

雙方均有互毆行為其一方亦有體傷即被傷害(皮下組織有疼痛瘀血等情形)
而當事人於事發後3小時提出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其舉乃為證明有被傷害之情事,並未損及其證據能力,且法律並無明文限縮被害(或當事)人,如有被傷害之情事者,限於若干時限內至醫院驗傷之規定。

至於當事人是否適用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為抗辯?
此一主張尚難成立,因為其侵害行為是否屬現在(即持續發生傷害他人之行為,且並無中止或消滅之情事。)致使他人為維護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不得不抗拒防衛之。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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