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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離婚...

有關離婚...

女方與男方是夫妻(廢話...)小孩都已成年(最小的18歲)
男方是軍人退伍有終生俸(半年領一次)退伍後約在10年前去大陸經商(他個人說法)
但除了領前日都無回台也無任何金錢寄回
家中的一切開銷10年來都由女方來頂(包括男方的負債、房屋貸款、小孩所有開銷聽說前幾年的飛機票也是女方出的)
10年了女方想開了與男方開口離婚但男方不理會直接又回大陸了!!
請問這樣要如何訴請離婚呢??
要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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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除兩願離婚外.裁判離婚採法定事由

亦即須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個款事由

目前看起來他的情形是第5款事由

(一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

請向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起訴

(可以直接到法院櫃台拿例稿並可再向法官助理咨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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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離婚外,還可以請請求代墊的費用

包括男方的負債、房屋貸款、小孩所有開銷

即,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來請求男方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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