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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死無對證 殺人犯減刑天理何在

死無對證 殺人犯減刑天理何在

民國99年3月14日凌晨,這是一個令人非常痛、永難抹滅的傷害日子。

殘暴殺人犯(蕭智遠)殘殺命喪黃泉事發當日凌晨兩點半從『台中最佳拍檔PUB』返家,

同時(楊宗展)打電話給(柯品丞)要他等一下到約三點時準備離去,出來看到(楊宗展)與他認識的朋友(唐嘉佳)在吵架於是(楊宗展)叫(高暐程)過去,(高暐程)在勸阻時凶嫌(蕭智遠)

隨即帶著折疊刀下車,上前見面就是一陣猛刺,凶嫌女友(唐嘉佳)也大喊給她死,(高暐程)倒地不起{身受重傷胸前5刀背部5刀兩邊腋下各一刀}刀刀致命傷口又寬又深但兩手腕卻無

任何傷痕,同時兩位友人也慘遭毒手也身受重傷,我強烈的懷疑當時(蕭智遠)有同夥在協助好讓它可以順利傷害三人後,還可以(開車逃逸)此案的最後判決家屬非常不能接受,(蕭智遠

)前科壘壘結夥槍劫槍炮彈藥刀械累犯毫無悔意,[法官卻只判刑15年]判決書上也只採用被告那方的供詞,說只是單純揮舞折疊刀自衛防身,若是單純揮舞刀傷可以開腸破肚且刀刀

致命,導致一人當場死亡兩人重傷這樣也較防衛過當,還可以減刑這樣還有天理嗎??

*如果這是合理的那表示每個殺人犯可以假藉因自我防衛將對方殺死開庭時辯稱是自衛就可以減刑關幾年就可以出來繼續危害人間,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兇嫌至今沒給我們一個交代連道歉也沒有叫人怎麼甘心!!!

判求法官可以將心比心還我們被害家屬一個合理的公道也給社會大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法院放重犯假釋中出來殺人了事我們家屬還得自行負擔這筆喪葬費家庭瞬間陷入困境難道法院不該負責嗎??這筆錢是我應該付的嗎??











ps:請大家發揮(你)(妳)的愛心幫幫我把這封信件傳送出去(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傳萬)讓社會大眾知道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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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變了 以前一命償一命的觀念似乎不再 取而代之的是人權和廢止死刑的議題 仍有死刑的國家甚至被認為是落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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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哀社會真的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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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真是有夠沒意義
這種人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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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會逞罰那些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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