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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布農族獵人要入監 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布農族獵人要入監 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王光祿會同人權團體向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希望提起非常上訴。記者張宏業/攝影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母親想吃山上野味,持獵槍獵捕野生保育類動物,被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刑3年6月確定,他將入監服刑。王光祿日前會同人權團體向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他希望提起非常上訴,並暫緩入監執行。
顏大和認為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判決違法,今天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台東布農族男子王光祿打獵侍母遭判刑3年半定讞,訂今天入監。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原判決違法,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王男為了獵捕山產給年逾九旬的母親吃,在民國102年7月以撿來的獵槍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和山羌,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

檢方訂今天發監,王男上午告知母親要出遠門,他說族人認為他無罪,因此不會主動去地檢署報到,如果要關「叫他們來家裡抓人」。

法界人士指出,非常上訴不影響刑的執行。

顏大和認定原判決違法。最高檢察署指出,原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的性能應依「依照原住民文化的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允許的方式製造」才能免責,已超過法律授權範圍。

最高檢察署指出,法院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日後不能再自製比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反而可能造成對原住民發展特有文化的歧視,更違反當初允許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立法宗旨。

至於王男打獵部分,最高檢察署指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可基於非營利行為,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因此應採有利原住民的認定。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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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起事件在最初,是因為獵槍是否違反的爭議

檢察總掌要特例為此人開頭
其實就是對所謂「民意」的低頭

在該回應下有看到一位網友的舉例:
在路上行走時,看到一把槍躺在那邊,人們的第一反應是去報警處理;怎麼會是喔太好了,我要拿去打獵給我媽媽吃!
有所精簡,但意思差不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個人認為不能再有特權
我們尊重傳統,讓原住民有獵槍,可是法律管制要自製土槍還得上報、管制持有數量
如果今天照原住民講的,持有這些很不好的槍,對他們是種損害的話

那麼台灣禁止持有槍械的法規是不是也要廢掉了?
若是要尊重傳統,在上古時代的真正原住民,連槍都沒有,都是靠樹枝、石頭打獵
如果要尊重「傳統」、「原住民」,是不是應該這樣呢?


[ 本帖最後由 亞伯•奈特羅德 於 2015-12-15 20:51 編輯 ]
斬除一切罪惡!!天地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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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獵的是其他非保育類動物或許還有其他情理可談
但保育類…

目前所謂的原住民也並非是台灣最早的人類住民
早來晚來即然同住一地還請彼此尊重
不遵守國家的律令的人又何來要求別人尊重你的信仰、傳統?
下次要不要來個尊重傳統所以我要去獵人頭祭祖靈?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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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經說明了是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要服刑的~而非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感覺新聞標題有讓人誤會的嫌疑
當然啦會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這法律~我想這法律的本意是因為槍砲彈藥對於人有強大的傷還能力~且並非是民生必需品~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人的安全為原則之下才會有這規定~不過既然是法律規定大家都得去遵守~但基於要尊重原住民的文化~讓他們可以有獵槍打獵~我想還是得受管制才行~讓原住民要用的時候可以使用~當不用的時候就必須收回~這樣才能把因為一時衝動而動用槍炮的情況降至最低~但但但~還是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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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nowpp 於 2015-12-15 22:32 發表
如果獵的是其他非保育類動物或許還有其他情理可談
但保育類…

目前所謂的原住民也並非是台灣最早的人類住民
早來晚來即然同住一地還請彼此尊重
不遵守國家的律令的人又何來要求別人尊重你的信仰、傳統?
下次 ...
因為有人在背後支持了
所以便打算把不合法搞成合法

把犯法焦點給掩蓋
斬除一切罪惡!!天地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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