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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男北捷逞凶砍4人 只算傷害判3年

男北捷逞凶砍4人 只算傷害判3年



無業男子郭彥君今年7月20日晚間持水果刀,在台北捷運中山站手扶梯隨機砍傷4名乘客,還揚言「殺到全部人死光」,引發社會恐慌,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要求從重量刑,但士林地院審理時郭男改口稱「沒有惡意致人於死,希望懇求諒解」,士院審理認為郭無殺人犯意,僅依4個傷害罪分別判刑8月至1年不等,合併應執行3年徒刑。至於他因偷竊作案用的水果刀,另遭依竊盜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郭男今出庭聆判,聽到法官宣告改判較輕的傷害罪,仍面無表情,隨即還押。

判決指出,郭彥君雖承認持刀傷人,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而郭男是因被表哥趕出門,缺乏因應壓力的能力,導致情緒不佳才尋求發洩管道,但郭男與被害人並不熟識,亦無怨仇,並未針對特定人行兇,且是在行進中依序揮刺4人各1刀,沒有繼續揮砍,4人受傷部位分別是左胸、背及肩部等處,並非致命部位,且力道不重,傷口最長的2公分、深1公分,並未深及臟器深部,4人送醫後當天就出院,因此認為郭男並無殺人犯意,只是普通傷害

至於,郭男偵查時曾供稱「殺到全部人死光」等語,據北榮對郭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為郭男並無罹患精神疾病,犯案時也無心智缺陷等情形,但郭男受挫折時容忍度低,遇到壓力或不順時欠缺解決或因應能力,因此容易做出不嚴謹、錯誤的衝動行為,法官因此認為,郭男在檢察官尖銳刺激的問題及面臨羈押的壓力下,選擇做出衝動的自我毀滅簡易方式因應,可能是他偵查時自白想殺人的原因,但仍不足以證明郭男有殺人犯意。(吳珮如/台北報導)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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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此案就是以加害者的自白去做判斷
因為我不是精通法律者

單純以個人感受來論
認真來看,完全就是法官與律師很認真的在法律中去判斷,去幫加害者解釋(把死的說成活的)
台灣是個文明國家,要判死刑不容易,而判了死刑,要執行,也不容易(還有點像是抽籤、交代社會大眾而已

難道說要等到砍死人,才不算是「普通傷害」?
對於這種社會不安因素,竟然以這種方式判決,對被傷害的人來說,難道不是二度傷害?


所以說,若真的廢除死刑
那這樣只要「壓力忍耐承受低、無法克制」,就可以在路上隨機砍人
而且還沒事、不用擔心失業,因為有免錢牢飯
斬除一切罪惡!!天地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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