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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漢末三國治安形勢及其影響下的治安思維模式

漢末三國治安形勢及其影響下的治安思維模式

  東漢後期是外戚和宦官爭權的歷史,王綱解紐,政治凋敝,國力式微。公元184年的農民黃巾起義以降,國家陷入戰亂之中,社會治安狀況急劇惡化。原有的統治秩序遭受嚴重衝擊,而宗教的影響在擴大,兩漢建立起的封建禮教體系遭到動搖。經濟也遭受嚴重破壞,戰亂、饑饉與瘟疫,直接導致社會板蕩,人口銳減,農民失去了土地,淪為流民,大量土地無人耕種,農業生產遭受滅頂之災,國家稅役無從保障。「百姓嗷嗷,道路以目」「或遇疫氣,吏士死亡不歸,家室怨曠,百姓流離」都是佐證。董卓擅權、西涼兵亂之後更是各路軍閥崛起、爭雄,最終,分別以曹操、劉備、孫權為首的三大軍事集團脫穎而出,瓜分了東漢版圖,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國時期跨度約九十年,這期間包括東漢末年軍閥戰爭階段魏蜀吳三國政權階段,其治安管理本質上是一脈相承的,區別無非是在是否是一個正式的、合法的政權。鑒於漢末各種天災人禍的毀壞,扭轉惡化的治安形勢,發展生產、整頓戶籍、恢復原有秩序(例如稅賦、徭役的徵收),成為強大軍閥的重要課題。曹魏奠基人曹操,治安建樹較多,嚴明法紀,統一北方,他重視法律的作用及其貫徹,另一方面又創造性地推行屯田制,亦戰亦耕、兵農合一,削減了流民的問題,加強了對領民的控制,恢復了生產,保障了兵員。同時,也削弱了地方大族的勢力,便於中央集權,更加強有力的推行治安制度。曹操的屯田制,具有多面性。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制度、軍事制度,實際上也是治安制度,為軍事鬥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對於民族問題,曹操採取鎮撫結合的策略,尤其是東征烏桓,緩解邊境治安問題,促進了民族的融合。
  從史書中記載的曹魏治安狀況來看,政治犯罪比較多,也是打擊的重點。曹魏經常有文臣武將起兵造反的事件,甚至皇帝也被殺。可見,曹魏的政治鬥爭較為險惡。另外,黃巾以來宗教勢力也日趨壯大,至三國時仍蔚然成風,曹魏對於「執左道」比較敏感,著重思想控制。曹魏的治安管理是禮法並用的,《新律》是曹魏在中國法律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第二代君主魏明帝曹睿(206—239)重視律令的編修,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制律十八篇,以刑名為首,開後世之先河,這是明顯的創新。而《新律》滲透著儒家「禮」的精神,體現著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從後文可見,從各方面曹魏的創新都比較大、影響比較深遠。
  蜀漢只有劉備父子兩代君主,丞相諸葛亮是後主劉禪(207~271)的輔政大臣,其治安思想具決定性影響。蜀漢的地盤是從闇弱的劉璋集團手裡奪取的,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戰爭、民族問題,那就是豪族。巴蜀之地的豪族大姓壟斷著文教、武裝等,幾乎成為獨立王國,很多治安問題也是這些豪族大姓帶來的,怎樣處理與豪族大姓的關係,是諸葛亮政府解決治安問題的主要課題。諸葛亮本人極其重視法律的作用,也有自己獨到的治安見解,將在下文詳述。
  東吳偏安江南,經濟比較發達,對外聯繫也比較密切。東吳與魏蜀一樣,也頗為重視法律的作用,嚴苛程度甚至比魏蜀還劇,例如東吳曾九次使用夷三族的極端酷刑,這也與其政治鬥爭的激烈有關。山越等民族帶來的問題,也是影響其治安的重要因素。
  總體來講,三國時期的治安形勢比較嚴峻,延續東漢末年戰亂帶來的劇烈影響,雖然三個政權的建立使社會治安形勢得到了一定的穩固,但仍有局部的戰爭,三個政權對於治安管理既有對前朝的繼承,又有自己的創新形成獨特之處。從整個中國歷史來看,六朝是一個民族大衝突、大融合的歷史時期,在這種情況下,治安形勢顯得更為複雜,階級矛盾伴隨著民族矛盾,絕非鎮壓能夠解決。如何調和,考驗著三國統治者們。從治安思想上看,有從嚴刑向無為演變的趨勢,這與當時的政治環境、文化背景、社會風氣等都有深層的聯繫。
  三國的獨特時期特徵體現在幾對矛盾上,包括階級矛盾、民族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王權與相權的矛盾等等,還有儒、道、釋、法等流派的治安思想的衝突。有效地進行治安管理,離不開圍繞此主題進行的相關設計,尤其是對於割據政權而言,設計科學與否直接關係到生死存亡。治安管理森羅萬象,當軸者的治安思想、頒行的各項治安法令、制度,是設計的直接體現,我們可以觀彼時期的先進與不足。
  曹操(155~220)之崛起與其治安思想密不可分。曹操重視法的作用,強調法的權威,「一之以法」,繼承法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思想,打擊特權階級。在強調「設而不犯,犯而必誅」的「以刑為先」原則同時,又不排斥對禮教的遵守,故而有「禮法並用」的特點,用禮教控制人、培養人,也是曹操治安思想的重要內容,重視整飭風俗、興辦教育,加強思想控制。曹操「禮法並用」的另一個表現在於他的「夫刑,百姓之命也」的看法,體現了其慎刑恤罰、刑罰相當的追求,不是一味的明法峻刑,體現了靈活的特點。與之相配,曹操重視司法官的選任,「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並要求「恤慎刑獄,吏無苛政,民無懷慝」,重視依事實定罪,反對濫用酷刑。曹操令出法隨,多有創舉,切中要害,例如一道令就得以威嚇劫持人質的問題。
  三國蜀漢政權的奠基人是諸葛亮(181~234),其思想集中體現於《諸葛亮集》之中,史書記載「亮刑法峻急」,但效果上「刑政雖峻而無怨者」,原因在於其「用心平而勸誡明」,體現在其公平執法的重要思想,「盡忠益時雖讎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執法嚴明一視同仁,善於利用賞善罰惡凝聚力量,打擊犯罪,樹立權威。與曹操相似,諸葛亮也具慎刑思想,重視司法官員的選聘,防止冤假錯案,以維護法律權威,但是同時主張「惜赦」,認為「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反對假仁假義。諸葛亮認為,堯舜和桀紂的區別,在於重視教化的力量,主張教而後誅,整肅專權自恣的地方豪強,重建統治秩序。農業生產方面,唯勸農業無奪其時;唯薄賦斂,無盡民財,既保障軍需,又穩定民心,防止民變。諸葛亮嚴格自律,厲行節儉,省官並職,去文就質,選賢舉能,居安思危,治蜀頗有建樹,然繼承者咸承諸葛之成規,因循而不革。
  相較其他統治者,孫權(182~252)對於法律的推崇有過之無不及,法家思想是其治安思想的核心,他反對臣下「施德緩刑」的建議,「欲以遏惡防邪,儆戒未然也。焉得不有刑罰以威小人乎?此為先令後誅,不欲使有犯者耳」。孫權強調嚴刑峻法的威懾作用,先刑後禮甚至廢德任刑,「令有司盡寫科條」。諸葛亮也說,孫吳所以能制勝天下者,用法明也。縱觀東吳從孫權到孫皓(242~284),刑罰用的比較重,死刑名目繁多,法律適用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荀悅(148~209),穎川穎陰(今許昌)人,政論家,著有《申鑒》5篇,認為法教並重,「政之大經,法、教而已」,主張刑與教都是先簡後繁的過程,反對設立必違之教、必犯之法。荀悅將人分為君子、中人、小人三類,對其施以禮與刑的不同結合方式,對症下藥,對君子「化其情」,對小人「治其刑」,對中人「禮律並用」。仲長統(179~220),山陽郡高平(今山東微山)人,政論家,著有《昌言》,其強調「君子用法制而至於化,小人用法制而至於亂。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在他看來,治亂不是取決於法律本身,而是執行法律的人。法律的繁簡、輕重則應根據時勢的需要而變化。
  仲長統與荀悅一樣,主張奉天法古,恢復肉刑,他說:「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死者不可復生,而髡者無傷於人。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三國初期,治安依舊處於惡化階段,某種程度需要肉刑警示世人,預防犯罪;另一方面,又防止以輕刑之名而內行殺人之實,減少死刑,繁衍人口,符合時期的要求。
  而到三國後期,政治鬥爭波譎雲詭,綱常禮教令人厭倦,儒家信仰發生嚴重危機,魏正始年間興起清談之風,湧現出王弼、嵇康等玄學思想家,影響著當時的治安思想。王弼(226~249)提出「貴無」的思想,「以無為本,以有為末」,還提出「反本」的思想,聲稱靜是絕對的,要人們安於現狀,「無心於欲」「無心於為」「以情從理」,接受愚民統治。嵇康(223~262)認為,「名教」和「自然」是對立的,應該越名教而任自然,恢復人的本性,還原原始社會沒有欺詐、沒有爭執的社會。顯然他的治安思想不可能被統治者所容。玄學思想調和儒道,具有強烈的思辨性,提出了對社會與人的獨到思考,是古代治安思想發展史上的一道奇觀。
  蜩螗沸羹的漢末三國時期已過近一千八百年,仍是人們津津樂道的歷史話題,深刻地影響著東亞文化圈。這作為一個亂世實屬不易。然而,由於年代久遠、戰亂兵燹,與三國治安管理有關的資料或散或佚,難以收集,今主要見於《三國誌》《晉書》《太平御覽》等古代典籍,可能會遺留鴻泥雪爪,供後人持蠡測海。另外,三個政權遺留的史料在量和質上也有差別。記載上的資料曹魏明顯較多,不過隨著考古發掘,史料也有新的補充。如1996年發掘出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牘,豐富了東吳歷史的詳實程度。
  縱觀漢末三國時期,統治者倡導明刑弼教,重刑思想是主題,刑罰往往較為急峻,但另一方面又恩威並用,以利於招攬人心,標榜慎刑。儒學式微,卻仍作為一件外衣推行外儒內法的治安策略。研究思想需把握社會的脈搏,雖然當軸者的治安思想是主導,但也不免受到世風的影響,士人的治安思想亦起著潛移默化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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