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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詐逾50萬人幣 陸可處無期徒刑

詐逾50萬人幣 陸可處無期徒刑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12月21日 上午5:50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稱兩高一部)20日聯合發布文件,指電信網路詐騙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其中,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依據大陸一向「溯及既往」的法律精神,目前在押的台籍詐騙犯,全都符合這個要件。
電信詐騙案在台灣是適用《刑法》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大陸則適用《刑法》詐騙公私財物罪。台灣的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陸方面則有「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這個附加條款,最高刑責可到無期徒刑。過去大陸司法解釋,所謂「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50萬元。
被害人身亡 從重處罰
兩高一部昨天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就是對全國各級檢警機關、人民法院下指導棋,直接指定有10種情形符合「酌情從重處罰」。
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打擊公檢法詐騙),以及「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
《意見》明確指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者,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西班牙台嫌 適用新解
《意見》還說,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目前有47名台籍詐騙嫌犯在西班牙被逮,兩岸正在「搶人」,如果像上次馬來西亞一樣,最後被遣返大陸,那依據兩高一部這最新的《意見》,這47人都適用新解釋。
依照警方獲得的資料看來,本案涉及3個城市、13處機房,詐騙金額大約5億2800萬台幣,這些人必然要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中國與西班牙在2005年簽訂《引渡條約》,中方也已提出引渡申請。但西班牙《國家報》指出,由於多名嫌犯宣稱自己是台灣人,增加引渡工作的難度,目前還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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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世用重典!!  我覺得針對各種不同的犯罪應該就要這樣修正,保護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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