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搶錢、搶權、卡位的財團法人法

搶錢、搶權、卡位的財團法人法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草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次長說明,現行法令對財團法人只有《民法》規範,不夠健全,所以要制訂專法。行政院更宣稱,未來將「高密度」監督國家捐助的財團法人,「低密度」監督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要把幾乎失控的國家捐助財團法人導回正軌。

檢視草案內容,蔡政府顯然有更大的野心,絕不止是「立專法」這麼簡單的事。這裡有四個軌跡可尋:第一,將「國家捐助的財團法人」追溯至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的財產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次,明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董監事比例和最低保障名額,以及相對一般人民團體更寬鬆的「廢止及撤銷」條件;第三,草案中一再重複「促轉條例」、「不當黨產條例」出現過的「溯及既往」條款。

這些法條表面看似有理,但背後動機並不單純。「財團法人」的本質,和政府機關的行政法人或公司行號的營利事業不同,其成立是以公益目的為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通常是政府不便直接經營或介入,或為了保持彈性和效率,因而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過度介入財團法人的運作,有違設立初衷。

然而,此次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卻對財團法人採取「高密度管理」,其「密度」甚至高過《公司法》對公營事業的管理。《公司法》並未規定「只要有政府投資,就必須有董監事」,更未強制政府擁有的董監事席次須依照持股比例,僅規範政府的票數在表決時須等同所持有股份比例而已。政府對財團法人管得比公營事業還嚴,這是開倒車。

行政院雖宣稱對於私人捐助的財團法人,要採「低密度管理」;但檢視法案內容,顯非如此。草案第三十條羅列了五項「撤銷財團法人成立許可」的條件,其中有一項為「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亦即,政府把生殺大權抓在手上。這比起「人民團體法」的類似處分要件,遠遠更為強大。政府名為加強管理,其實是在自我擴權。

至於草案中將接收日產和溯及既往的回復條款囊括在內,則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對於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也要溯及既往,主要是這類法人可能坐擁龐大資產,過去政府並無插手餘地;未來納為「國家捐助成立」,即可透過解散、合併等手段將之納為國有。這裡看上的,只是可觀的資產。

草案但書明訂,政府曾經捐助的財團法人,只要政府認為有必要,即可「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換句話說,只要「曾經」是政府捐助成立者,無論民間投入多少金錢、心力和管理,政府若想要染指,只要「補足差額」,就可以納為國有。如此大膽貪婪的法律設計,在所謂「差額」的成本效益因時間因素難以計算下,變成「無條件充公」也不是不可能的。

這些對各類財團法人的嚴密掌控,可以和民進黨設定的「轉型正義」原則結合,變得所向無敵。如國民黨的智庫「國家政策基金會」,未來即有可能成為整肅對象;又如婦聯會底下的數個基金會,一旦婦聯會被認定「由政府出資」,所屬基金會被解散充公,也都順理成章了。

由此看來,《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已很清楚,就是「搶錢、搶權、搶位子」的工具。最近被行政院點名的「蔣經國基金會」,焦點就在執政黨想要安排自己的人事並操控其運作;未來,其他政府曾捐助的財團法人都難逃相同命運。尤其,在這項草案的保障下,將有無數董監事被釋出作為執政黨酬庸工具,有千百億資產可供動用。民進黨政府的胃口,令人讚嘆。

這部法案或許滿足了民進黨的權力欲求,對以公益活動為主的財團法人,卻將是致命的一擊。

TOP

放心吧,即使違法專權到連綠民都開始起疑,屆時只要她暗示這一切都是在為台灣獨立做準備,綠民馬上又乖了。

因為這招A扁用過,很靈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