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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臨停問路要罰900元 一審免罰但二審又翻盤

臨停問路要罰900元 一審免罰但二審又翻盤

2017-05-31 12:44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程姓男子前年11月15日下午4點多,在桃園路邊紅線違停被檢舉,遭裁罰9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張因欲參加同學會,路況不熟停下來問路,並非惡意影響交通。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背法令事由,於是廢棄原判決,改判要罰定讞。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程姓男子的問路行為普遍而具有社會正當性,停車時有開雙黃燈警示後方來車道、路寬度也不致阻礙車流停車、時間短暫對行車秩序侵害輕微,可認無裁罰必要,但北市交通裁決所都沒考慮到這些事項,原處分有裁量怠惰瑕疵,判決撤銷。案經交通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合法,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

二審合議庭指出,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必須有行為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的16款情形之一,並同時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而「以不舉發為適當」等要件。

也就是說,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依現場情狀行使裁量權,而決定勸導或舉發;且所謂「情節輕微者」是否不予處罰而予以糾正或勸導,應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應以違法論外,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決定而作有限度司法審查。

合議庭認為,龍潭警分局考量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人車通行安全等,審認程男的違規行為,並不符合處理細則中「得免予舉發」情形,且其情節非屬輕微而依法舉發,舉發手段正當、合法,並符合行政目的,也沒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裁量有何違法,並無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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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要情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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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的是業績,有機會當然要開單,沒機會就創造機會開單,
不然不戴安全帽是人民的自由,
也不會危害交通安全,還不是照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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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張900元罰單 行政單位還一直上訴 根本已經超過了900元的社會成本 頭殼壞掉! 而且問路如果你覺得停太久,可以立即請對方開走就好, 開單根本就是業績因素,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浪費訴訟行政資源! 媽的 稅金是這樣浪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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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兩個口~怎樣說都對
何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怎樣去區別???還是他們在說的
基本上~法院不會管你有沒有危害到交通
你違規停車就是要罰

我有個問題
假設我去五金行買把西瓜刀~開山刀.....之類的~算合法吧
那我拿著去搭乘捷運~公車......怎麼就不行???
難道要我拿著走十幾公里的路回家嗎??
搭小黃???你要付錢嗎???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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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ototogisu62 於 2017-5-31 19:24 發表
為了一張900元罰單 行政單位還一直上訴 根本已經超過了900元的社會成本 頭殼壞掉! 而且問路如果你覺得停太久,可以立即請對方開走就好, 開單根本就是業績因素,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浪費訴訟行政資源! 媽的 稅金是這樣浪 ...
其實這不是900元的問題 而是行政單位認為自己執法沒錯誤才會上訴

第一審認為警察執行裁罰時裁量怠惰
第二審認為第一審法院判決時適用法條錯誤
二審法官認為就算行政機關裁量怠惰 也不該由法院判定 除非有裁量瑕疵
個人認為 二審法官把裁量瑕疵只侷限在逾越跟濫用裁量權 有點怪
裁量怠惰跟逾越和濫用裁量都能算裁量瑕疵
再來就是完全照字面意義去解釋法條 而沒考慮立法原意(情節輕微不罰)
雖然不能說是恐龍法官 但有點死讀法條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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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ommss456 於 2017-5-31 19:40 發表
官字兩個口~怎樣說都對
何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怎樣去區別???還是他們在說的
基本上~法院不會管你有沒有危害到交通
你違規停車就是要罰

我有個問題
假設我去五金行買把西瓜刀~開山 ...
關於你買刀搭車的問題
警察應該會考慮你買刀的動機 若無不良企圖 當場問一問就放你走了吧
(但若你在像鄭傑在捷運拿刀隨機殺人事件後帶刀搭車 警察可能就先帶回派出所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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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違停被檢舉,遭裁罰900元
被檢舉被檢舉被檢舉被檢舉被檢舉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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