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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totogisu62 於 2017-5-31 19:24 發表
為了一張900元罰單 行政單位還一直上訴 根本已經超過了900元的社會成本 頭殼壞掉! 而且問路如果你覺得停太久,可以立即請對方開走就好, 開單根本就是業績因素,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浪費訴訟行政資源! 媽的 稅金是這樣浪 ...
其實這不是900元的問題 而是行政單位認為自己執法沒錯誤才會上訴
第一審認為警察執行裁罰時裁量怠惰
第二審認為第一審法院判決時適用法條錯誤
二審法官認為就算行政機關裁量怠惰 也不該由法院判定 除非有裁量瑕疵
個人認為 二審法官把裁量瑕疵只侷限在逾越跟濫用裁量權 有點怪
裁量怠惰跟逾越和濫用裁量都能算裁量瑕疵
再來就是完全照字面意義去解釋法條 而沒考慮立法原意(情節輕微不罰)
雖然不能說是恐龍法官 但有點死讀法條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