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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違反行政中立遭裁罰 林佳龍提行政訴訟敗訴

違反行政中立遭裁罰 林佳龍提行政訴訟敗訴

台中市長林佳龍2016年擔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期間,為同黨的候選人輔選,還陪同掃街拜票,遭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裁罰10萬元,5月間向中選會訴願敗訴後,再向彰化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仍遭駁回。林佳龍表示將再上訴,必要時將聲請釋憲。

林市長表示,當時基於政黨政治,前往外縣市為候選人助選,非在台中市轄區內,且也依法請假,事實上不會也無法干涉任何選務,亦符合政黨政治原則與行政中立。對於彰化地院的判決結果將再上訴,必要時也會聲請釋憲。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佳龍於2016年3月8日起至7月26日擔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卻在7月22日到彰化縣田尾鄉陪同民進黨提名的鄉長缺額補選候選人陳孟杰掃街拜票,遭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認定已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5條第7款,於今年3月7日寄發裁處書,裁罰10萬元。

林佳龍隨即於3月27日提起訴願,遭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指選罷法45條中禁制行為,無明確規定是否限於委員職務轄區內,彰縣選委會所做的原處分、及中選會訴願決定,主張「不須限於同一職務轄區」屬違法擴張解釋法條,已侵害到憲法賦予他的言論自由及參政權益。

彰化縣選委會答辯時,以中選會2014年函釋,說明選罷法第45條條文適用疑義,「本條所稱之候選人自不以選務人員職務轄區之候選人為限,即便對職務轄區外之候選人助選,同樣損及公眾對選務人員執法之信賴,危及公眾對民主政治之信心。」重申林佳龍當時具有選務人員身分,跨區助選仍為滿選務人員行政中立,依法裁罰並無不合。

審理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我國地狹人稠,選舉活動係眾所矚目,現今社群媒體發達,訊息常可「即時」傳播至每人智慧型手機,故對於影響選舉中立之訊息傳播,不能不加以限制。若將選罷法第45條第7款規定限於「辦理選務之同一職務轄區內」,可能造成各轄區選務人員競相跨區助選,形同架空法條,嚴重損及選舉公信力,因此認定林佳龍陪同陳孟杰支車隊掃街拜票助選,違反選罷法,原處分依法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何,駁回林佳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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