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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要小女友傳裸照「陪伴漫漫長夜」 上傳臉書害慘自己

要小女友傳裸照「陪伴漫漫長夜」 上傳臉書害慘自己

桃園市胡姓男子(24歲)105年7月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國中女生,10天內三度帶小女友到偏遠地區的寺廟旁或公園女廁內親熱,2人成為親密男女朋友後,同年8月某日晚上10點多,胡想約小女友外出,女生表示父母在家,不能出去。

胡隨即要女生「傳幾張裸照來、陪我度過漫漫長夜」,女生同意後,自拍5張裸照,以臉書對話功能傳給胡,3個多月後雙方分手,胡把女生裸照貼在臉書上,被女生的姐姐發現,控告胡妨害性自主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法院審理時,胡姓男子承認犯行、向女生和家屬道歉、賠償,表示會和女生斷絕往來,也把裸照刪除,法官以他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悟之意,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要服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不得和女生接觸、聯絡,否則將撤銷緩刑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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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要亂流照片與影片在別人的手上...
這社會如此險惡 怎麼確定下一秒 他還是你認識的他呢

多謝大大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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