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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元朝歧視性稅收

元朝歧視性稅收

  公元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1279年滅南宋,結束了遼、金、宋、大理、吐蕃、西夏等諸國並立的混戰局面,使中國重新歸於統一。元朝統治者為適應和強化對各民族的統治,將各民族分為四等,即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從而形成了以蒙古貴族為中心、各族地主階級參加的統治集團,對各族人民進行殘酷的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與政治制度對應,元朝的賦稅制度也具有強烈的民族壓迫色彩,有許多特異之處:
  元朝賦稅的第一個突出特點是南北異制。元朝對各族、各地人民實行分而治之的田賦稅收制度。對蒙古族稅收從輕,對漢族及其他民族賦稅叢重。漢人負擔重於女真人,女真人負擔重於蒙古人。不僅田賦南北異制,其他賦稅也南北各異。
  元朝賦稅的第二個特點是輕課工商業的政策。元朝對軍戶、匠戶、站戶實行優待,有一定限度的免稅權,工商業稅率較低,這就促使了元代商業的繁盛,使商稅無論是品類還是數額都有明顯增加。元朝還重視鹽稅,使商稅和鹽稅成為元朝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元朝賦稅的第三個特點是賦稅征鈔制。在以往各代,賦稅一般以實物繳納,雖然也有征錢的情況,但不是普遍現象。元代則不然,賦稅大部分征鈔。這說明元代貨幣經紀發達,國家已經以鈔為法定通貨。在當時,賦稅征鈔給人民帶來了一系列不良後果,隨著鈔幣的貶值,賦稅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淺。
  元朝還實行包稅制(元人稱為撲買或買撲)。由商人以較低的數額在規定時間內,一次向國家包繳某一項稅款,承包者再按較高數額向百姓徵收,從中獲取差額利益。包稅制對國家說減少財政收入,對百姓說加重負擔,是一種既有害於國又有害於民的稅制。
  在民族歧視政策下,元朝統治者不斷加強對各族人民的財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歷的70年間,國家賦稅不斷增加,如鹽課增加20倍,茶課增加240倍,商稅亦增加近10倍。而官吏的額外苛斂更使民不堪命。人民為了逃避沈重的賦稅負擔,或逃亡,或嘯聚山林,與官府對抗。商人有時也被迫罷市以抗苛稅。最後終於爆發了以白蓮教為主的農民大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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