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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燹錄] 內戰時被吸收進解放軍的俘虜佔全軍30%

內戰時被吸收進解放軍的俘虜佔全軍30%

  「解放戰士」群體的產生及其規模與中共俘虜政策的調整密切相關。土地革命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共俘虜政策的著眼點是宣傳自己、瓦解敵人﹐俘虜一般來說能夠自由選擇去留。解放戰爭時期﹐為了補充自己﹐削弱國民黨軍隊﹐中共實施「基本上不釋放」的俘虜政策﹐意味著中共的俘虜政策已日益發展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擴軍政策。在這一背景下﹐解放戰士大量產生並在中共軍隊中佔據較大比重。解放戰士的加入﹐充實了人民解放軍的兵力。他們為中共贏得全國政權﹐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解放戰士﹐一般指解放戰爭時期「被人民解放軍俘虜而從國民黨反動軍隊中解放出來、經過教育、參加人民解放軍的原國民黨軍士兵」。但實際上這一稱呼在解放戰爭之前就已經存在﹐它泛指被中共軍隊俘虜而又加入中共軍隊的原敵對陣營的士兵。這個群體還有「解放兵」、「俘虜成分」、「解放戰士成分」、「俘虜兵」(「俘虜兵」有時指解放戰士﹐即正式編入中共軍隊序列當中的被俘士兵﹐但有時則泛指所有俘虜。)等多種稱謂。他們在解放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時期內﹐佔了中共軍隊的多數。但是多年來學術界對這個群體的關注甚少﹐而且角度單一﹐多是就改造俘虜的經驗來研究。解放戰士是怎樣產生的?他們在中共領導的人民軍隊當中有多大的規模?
  「解放戰士」這個群體的產生與中共的俘虜政策密切相關。早在1928年2月18日﹐毛澤東在寧岡縣茅坪攀龍書院門口召開的軍民大會上﹐宣佈工農革命軍的俘虜政策:「不打罵俘虜﹐受傷者給予治療﹐願留的收編入伍﹐要走的發給路費。」有人認為﹐俘虜不願留下即發給路費歡送的做法淵源於此;1928年2月到4月間﹐紅軍優待俘虜的政策已經初步形成。
  1929年12月﹐古田會議作出的《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指出:「優待俘虜兵的方法:第一﹐是不搜查他們身上的錢和一切物件﹐過去紅軍的士兵搜查俘虜兵的財物的行為要堅決的廢掉。第二﹐是要以極大的熱情來歡迎俘虜兵﹐使他們感覺到精神上的歡樂﹐反對於俘虜兵以任何言語上的或行動上的侮辱。第三﹐是給俘虜兵以和老兵一樣的物質上的平等待遇。第四﹐是不願留的﹐在經過宣傳之後﹐發給路費放他們回去﹐使他們在白軍中散佈紅軍的影響﹐反對只貪兵多把不願留的分子勉強地留下來。以上各項﹐對俘虜過來的官長﹐除特殊情況下均適用。」
  這一時期的俘虜政策主要是作為對敵宣傳政策的組成部分而存在﹐《決議案》將之置於「紅軍宣傳工作問題」小標題下進行闡述﹐並認為優待敵方俘虜兵﹐是對敵軍宣傳極有效方法。當然在沒有建立鞏固的革命根據地、兵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補充俘虜亦是一種充實部隊的應急策略。
  1928年底﹐毛澤東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到邊界紅軍的來源以敵軍俘虜為多﹐設無此項補充﹐則兵員大成問題。1931年5月31日﹐第二次反「圍剿」剛剛結束﹐為了應對接踵而來的第三次「圍剿」﹐中共紅一方面軍臨時總前委會議決定:為了擴大紅軍的迫切需要﹐這回的俘虜兵一個也不放走﹐以補充紅軍﹐及時編到各師去訓練﹐在訓練中再去挑出壞的送走。不過﹐「一個也不放走」只是特例﹐沒有成為紅軍的長期政策。
  中共在自身經費困難的情況下﹐依然發路費給選擇離開的俘虜﹐具體發放多少則有不同。1930年5月﹐時任紅四軍軍委委員、代理書記、代理政治委員的熊壽祺在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會議和全國紅軍代表會議上說:「每次捉到的俘虜兵都是由政治部去宣傳﹐他如果願意在紅軍就留下﹐不願的每人發五元路費(如果路遠的就多發)給他﹐開一歡送大會送他回去﹐這就是對俘虜兵的宣傳。對於俘虜傷兵每名發十元錢﹐另外再發路費﹐把藥上好用船送他出境﹐並派人去安慰他宣傳他。」
  1931年5月3日﹐毛澤東、朱德發出的《戰前各種固定事宜的訓令》中提到:「關於遣送俘虜兵之規定﹐暫規定發2元。」據當時寧岡縣蘇維埃政府副主席謝森發回憶﹐1933年秋﹐他所在的寧岡縣地方武裝對於俘虜「不願走的人﹐歡迎他們參加我軍﹐願意回家的﹐發給他們三塊大洋作路費」。當時紅四軍士兵的給養標準是「每人每日一角五分大洋」﹐而參與「剿共」的軍隊多來自江西及其周邊省份﹐據此可以推斷﹐發給俘虜的路費完全能夠支持他們回家或回到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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