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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袁世凱的八大歷史功績

袁世凱的八大歷史功績

  飽受詬病的袁世凱﹐其實在歷史上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為國家的發展貢獻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之後﹐各省紛紛宣佈獨立﹐形勢似乎是一片大好。但革命派內部成員複雜﹐許多舊官僚和立憲黨人也混跡其中﹐各持觀望態度﹐爭權奪利。而清廷仍牢牢控制著東北三省、直隸、山東、河南﹐且起用袁世凱之後迅速反撲﹐11月2日攻下漢口使革命勢力受挫。此時的形勢﹐如果要拚個你死我活的話﹐恐怕是勝負難料。假如清軍勝利的話﹐中國的共和進程至少還要再拖後一二十年。
  即使革命軍勝利也必將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內戰。無論哪種結果﹐廣大黎民百姓都會遭受重大災難。在這個關鍵的時刻是袁世凱(儘管是出於他個人的目的)促成了南北和談﹐清廷退位﹐不費一兵一卒而實現了國人夢寐以求的共和體制﹐避免了多少人的流血。應該說當時人們對此舉的評價還是很高的﹐孫中山就曾公開稱隆裕太后「女中堯舜」﹐對袁世凱也是極加讚譽。客觀上分析﹐此事的主要功勞都應當記在袁世凱頭上。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之後﹐各省紛紛宣佈獨立﹐孫中山撿起朱明王朝「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的陳詞濫調以煽動漢人仇滿情緒之時﹐無疑已經給蒙疆藏滿遼闊地域之各民族帶來極大恐慌﹐各民族地區掀起排漢高潮﹐分離傾向日益明顯﹐一些地方實力派也反對推翻滿清政權﹐如東北的張作霖就說「如果皇帝退位﹐成立共和政府﹐本人即不聽從指揮。」所幸清王朝總理大臣袁世凱出任民國總統﹐使各族上層人物感到有了安全保障﹐舊日的地位利益仍可維持﹐加上北洋軍坐鎮﹐國家才沒有四分五裂﹐混亂局面迅速得以平息﹐社會回復穩定﹐順利完成了政權的過度和新舊制度的變革。
  民國初期革命黨人十分激進﹐不少人提出了分省自治的提案﹐如果當時沒有袁世凱堅持維持一個強權的中央政府﹐中國很可能就要分成幾個國家。另外蒙古和西藏當時是清王朝的藩屬國﹐辛亥革命後俄國和英國曾設法謀求蒙古和西藏脫離中國﹐但袁世凱積極與列國交涉﹐保全了中國對蒙古和西藏的主權。
  對於一個通過革命的方式推翻一個政權﹐尤其是一個少數民族政權如何對待滿清最高統治者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按袁世凱擬定的對清皇室的《優待條例》﹐溥儀退位後皇帝「尊號仍存不變」﹐「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並「暫居宮禁」﹐因而溥儀退位後﹐故宮內除了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劃歸民國外﹐其餘地方仍歸清皇室所有。袁世凱妥善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為中華五大民族友好相處打下基礎。
  清末朝鮮內亂﹐袁世凱奉命平亂﹐在朝鮮十二年﹐阻止和延緩了日本對朝鮮的吞併﹐維護了國家的利益。
  民國初年﹐外蒙古在俄國的唆使下獨立﹐並造成內蒙局勢的不穩定。袁世凱一直對蒙古問題極為重視﹐軟硬兼施﹐任命貢桑諾爾佈為民國政府蒙藏事務局總裁﹐大量晉封蒙族上層人物為親王﹐使內蒙王公數量比清朝時的數額增加了幾倍﹐終於使內蒙王公們放棄了分裂的圖謀﹐諸多已逃往外蒙的蒙族同胞遂陸續返回﹐後來經過老袁立場強硬的談判﹐外蒙於1915年6月7日取消獨立﹐俄國只得承認外蒙為中國領土.
  袁世凱竭力主張的清帝優待退位意味著清朝政府擁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地移交給民國政府﹐保持了主權和領土範圍的延續性﹐這是孫氏革命推翻清廷所不可能做到的。
  在1905年袁世凱提出永遠廢除科舉﹐並得到實行﹔建立以「北洋六鎮」為首的現代化陸軍及「保定陸軍學堂」、「軍醫學堂」等一大批軍事院校﹔創辦北京、天津兩市的現代化警察部隊(民初京津兩市的治安曾享譽世界)﹔創辦山東大學﹐興辦新式學堂﹐整個洋務運動期間興辦學堂最多的就是袁世凱所管轄的直隸(今河北省)。
  1907年統計﹐直隸辦有專門學堂12所﹐實業學堂20所﹐優級師範學堂3所﹐初級師範學堂90所﹐師範傳習所5處﹐中學堂30所﹐小學堂7391所﹐女子學堂121所﹐蒙養院2所﹐總計8723所﹐學生16.4萬多人﹐人數位居全國第二﹔學務資產四百八十萬兩﹐名列全國第一。直到民國初年﹐直隸教育仍保持優勢﹐這與袁世凱任直隸總督時打下的基礎不無關係。
  推動政治體制改革和建立新的社會管理體系方面。
   1、中國首次地方選舉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選舉(屬於袁世凱所管轄的直隸)。
   2、袁世凱是中國警察制度的創始人。義和團事件後﹐規定中國不準在天津地區駐軍。袁世凱訓練3000警察進駐這個地區﹐維護了主權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會治安﹐應該說是社會管理體系的一個進步﹐在建立和推廣這個制度上﹐袁世凱功不可沒。
   3、袁世凱在執政的第一年﹐就制訂了《國會組織法》﹐接著又依法進行選舉﹐並在1913年初召開了國會。
   4、1913年1月9日公佈《文官考試法》﹐為建立現代國家機關做出重要貢獻。其中規定文官高等考試﹐以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經濟學和財政學七種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通商約章等五種為附科﹐應試者自擇其一。
   5、他推行軍民分治﹐規定督軍不得兼任省長﹐一再下令軍警不得幹預政治﹐。為削弱地方軍閥的權利防止國家分裂起到重要作用。
  在經濟領域﹐發展工商企業也用力很勤﹐成績顯著﹐有的至今仍在繼續發揮作用。
   1、袁世凱發起和籌建了中國人今天仍熱情傳誦京張鐵路(詹天祐修的那條)﹐在這條鐵路的決策、資金籌措﹐包括決定用中國人和中國資金修建等等方面袁世凱起了重要作用。
   2、民國後為鼓勵製造業和加工業各民營公司﹐由政府出資建立保息制度。投資第一年開始﹐即可獲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攤還。開辦廠礦的手續簡化﹔有的稅收也降低了。例如﹐採礦稅就從原來25%降至10.15‰﹐從而促進了礦山開採。
   3、改革釐金製度。到處設卡﹐徵收釐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十分不利於經濟發展。袁世凱政府沒有徹底廢除﹐但對頗為大宗的土佈免征釐金﹐亦不失為做了一件好事。
   4、糾正清政府混淆壟斷與專利的錯誤﹐取消創辦企業動輒給予專營權若幹年的規定﹐專利只給予真正的發明創新﹐從而促進了自由競爭。
   5、整理和健全財政稅收制度﹐民國三四年間(1914、1915)實現了財政收支平衡﹐「約計每年可餘二千萬」。
   6、整頓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亂髮的紙幣(如廣東)﹐統一鑄造銀幣(袁大頭)﹐奠立了統一幣制的基礎。
   7、創辦或改革郵傳、無線電報、招商輪船局﹐創辦了中國第一個電燈廠﹐使電燈走入中國百姓生活﹐第一個自來水廠﹐第一輛電車等等。
  創立了中國近代化軍隊。袁世凱在小站練兵時﹐就是要在中國建立一支近代化的陸軍﹐不僅在武器裝備上的近代化﹐同時在軍事編制、後勤保障、兵種劃分向西方學習﹐創建了一支近代陸軍﹐設立一大批軍事學堂﹐大力北洋軍事指揮人才﹐實行西方軍隊的演練方法﹐實行徵兵制﹐提高了軍隊戰鬥力。
  創立了近代司法體系。袁世凱依靠各地商會﹐充分聽取工商業家意見﹐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完善了市場機制﹐粗略統計﹐袁世凱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法令八十多件。執政的第一年﹐就制訂了《國會組織法》﹐接著又依法進行選舉﹐並在1913年初召開了國會。1913年1月9日公佈《文官考試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現代國家機關。其中規定文官高等考試﹐以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經濟學和財政學七種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通商約章等五種為附科﹐應試者自擇其一。
  這些科目設計很有意思﹐如果主科加上外語、電腦兩門﹐用來考選今日中國的高級文官﹐我們的官僚機構一定大不一樣﹐必將對建立真正的法治國家大有裨益。順便說說﹐有些朋友老覺得廢掉科舉有點可惜。冷靜想想﹐除了現代社會職業分化﹐為知識階層開闢了遠非科舉這座獨木橋可比的眾多上升途徑外﹐即使以官吏選拔來說﹐這樣的文官考試不是更高明嗎﹖
  1912年4月3日參議院正式通過《新法律未頒行前暫適用舊有法律案》﹐規定所有前清規定之《法院編制法》、《商律》、《違警律》、《新刑律》、《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禁煙條例》、《國籍條例》等﹐除與民主國體牴觸之處應行廢止外﹐其餘均準暫時適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時並未宣佈﹐無從援用﹐嗣後凡關民事案件﹐應仍照前清現行律中規定各條辦理。要求法制局將各種法律中與民主國體牴觸各條簽註或簽改後﹐交由參議院議決公佈施行。然參議院旋即宣告遷往北京﹐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外﹐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尚有一批行政法令的頒佈﹐以推行其政治主張和社會改革﹐如保護人民財產、提倡保護並發展工商業、募集軍需公債、維持地方治安、禁止私自招兵募餉、禁煙、禁賭、禁止買賣人口、剪辮、勸禁纏足、禁止刑訊體罰等文。1914年1月公佈《公司條例》﹐3月公佈《商人通例》﹐明定於9月1日同時施行。
  7月公佈《商業註冊規則》。12月公佈《證券交易所法》﹐1915年5月公佈《證券交易所法施行細則》﹐1921年3月又公佈《物品交易所條例》。1915年﹐法律編查會參照德國、日本法制﹐修訂《破產法草案》﹐此外﹐還頒佈有一些民事特別法規﹐如《商事公繼處章程》、《鐵路收用土地章程》、《驗契條例》、《契稅條例》、《公司保息條例》、《所得稅條例》、《國有荒地承墾條例》、《徵收田賦考成條例》、《徵收厘稅考成條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會計師暫行章程》、《徵收所得稅考成條例》、《不動產登記條例》等。北京政府時期﹐還頒佈大量刑事特別法規作為刑律補充﹐並賦予優於普通法的效力﹐如《大赦罪犯令》、《大赦令》、《管束條例》、《嗎啡治罪條例》、《官吏犯贓治罪條例》、《辦賑犯罪懲治暫行條例》、《違令罰法》、《徒刑改遣條例》、《易笞條例》、《懲治盜匪法》、《懲治盜匪法施行法》、《私鹽治罪法》、《科刑標準條例》等。軍隊刑事法規有《陸軍刑事條例》、《海軍刑事條例》等。年4月﹐司法部呈準援用清末草擬《民事訴訟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修訂為《民刑事訴訟律草案管轄各節》﹐並於5月分別刊發京外司法衙門遵照。1915年3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先後對《民事訴訟律草案》適用部分進行修正或增加。1915年8月、1918年5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為滿足審判需要﹐先後對《刑事訴訟律草案》適用部分進行修正或增加。 1914年4月﹐司法部呈準頒行《民事非常上告條例》﹐同時以部令頒佈《地方廳刑事簡易庭暫行規則》、《審檢廳處理簡易案件暫行細則》﹐9月又頒發《私訴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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