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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趙作海的宋朝版本

趙作海的宋朝版本

  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陝西隴縣某村的五個農民打死也想不到﹐他們會從老實巴交的鄉民變成縣令口中的「盜匪」。
  那時候還是宋朝﹐宋仁宗在位﹐隴縣境內接連發生了幾起搶劫殺人案﹐鬧得當地人心惶惶﹐上頭要求限期破案﹐隴縣的捕快們開始挨家挨戶排查﹐希望能找到兇手留下的蛛絲馬跡。排查中﹐捕快免不了趁機詐勒索﹐從百姓身上軋些油水。有那「懂事」的老百姓﹐一聽捕快砸門﹐就趕緊備好紅包﹐在搜查開始之前遞過去。也有的百姓不懂「規矩」﹐認為自己沒有犯法﹐一家幾口清清白白﹐搜查就搜查好了﹐隨你的便﹐想讓出錢﹐沒門兒。結果這樣的百姓就吃了虧﹐捕快們搜著搜著﹐突然就從枕頭底下翻出一把帶血的匕首出來﹐然後說你就是兇手﹐幾個人一擁而上﹐捆上你就往衙門裡送。
  那五個農民就是這樣子被逮進去的﹐當時捕快不但從他們五家「搜」出了凶器﹐而且還「找」到了贓物﹐其中幾件贓物甚至跟某次搶劫案中失主報上去的清單一模一樣。如此「鐵證」擺到縣老爺面前﹐那五個農民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宋朝沒有法院﹐縣衙兼有法院的職能﹐縣令兼做基層法院的院長。對於一般失竊案件﹐縣令並不親自過問﹐通常由主簿、縣丞、縣尉等副職以及縣令僱請的幕僚清客審理並草擬判決書﹐完了縣令在判決書上簽字蓋章就行了。由於這個案子非比尋常﹐所以隴縣縣令必須親自問案。
  縣令一拍驚堂木﹕「呔﹐你們這幾個刁民是怎樣串通做案的﹖總共搶了多少家﹖殺了多少人﹖快說!」。
  五個「刁民」跪在堂上﹐嚇得渾身篩糠﹐連喊冤枉。
  縣令讓捕快把「物證」呈上來﹐冷笑著說﹕「你們口口聲聲喊冤﹐那這些東西難道是假的﹖看來不用刑你們是不招的了﹐來人﹐給我打!」。
  一場刑訊逼供﹐「刁民」們昏死過去。
  我們要是注意宋朝法律﹐就知道那時候已經開始對刑訊逼供作種種限制了。《宋刑統》第29卷規定﹕凡十五歲以下、七十歲以上、或者身有殘疾、懷有身孕的嫌疑人﹐一律不准「拷訊」。包括搶劫殺人這樣的「贓盜重案」﹐如果不同時符合「支證切實」、「贓驗見在」、「情理分明」這三個要件﹐也是嚴格禁止動刑的﹐否則就屬於「挾情枉法」﹐要處以「故傷」或「故殺」的罪名﹐輕則充軍﹐重則問斬。換句話說﹐宋朝官員可以刑訊逼供﹐但是不能濫用﹐他們唯一可以刑訊的對象是那些在確鑿證據和合理犯罪動機面前仍不認罪的重犯要犯﹐而如果濫用刑訊﹐就等於犯下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要受到國法的嚴厲制裁。
  但是法律歸法律﹐實際歸實際﹐隴縣縣令為了盡快完成上司限期催辦的案子﹐在嫌疑人犯罪動機不明確(應該說根本沒有犯罪動機)、現場證據不真實(捕快偽造)的情況下﹐硬是很有「魄力」地對五個村民動了大刑﹐並且當場打死了其中一人。
  威風凜凜的縣老爺讓衙役把屍體拖走﹐再問甦醒過來的四位﹕「現在是不是該招了呢﹖」那四個沒被打死的農民卻極有骨氣﹐異口同聲說沒罪﹐死也不招。縣老爺很沒面子﹐扭頭對師爺說﹕「瞧見沒﹐只有慣匪才這樣熬刑﹐看來果真沒有冤枉他們。先關他們幾天﹐我就不信不招供!」。
  宋朝縣衙一般設有監獄﹐不過主要用來關押尚未判決的嫌疑犯﹐相當於現在的看守所。看守所關押嫌疑人是有期限的﹐按照北宋法律﹐普通的打架鬥毆﹐三日內必須釋放﹐如果是人命要案﹐留在縣級監獄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另外在關押期間﹐犯人的飲食、柴炭和醫藥都得由縣衙門提供。為了防止傳染疾病﹐每隔五天還得有人進牢裡打掃一次衛生﹐每隔十天必須放風一次。這些相當人性化的監獄管理辦法﹐在《宋會要輯稿》職官部、《宋會要輯稿》刑法部、《晝簾緒論》治獄篇、《續資治通鑒長編》第485卷、《州縣提綱》第3卷等文獻當中都有記載。《宋刑統》第29卷還規定﹐如果監獄管理人員不給被關押者發放飲食和醫藥﹐「杖六十」﹐打六十大板。如果監獄管理人員虐待犯人﹐「徒一年」﹐即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但還是那句話﹐法律歸法律﹐實際歸實際﹐《宋史·刑法志》很詳細地揭露過宋朝的監獄黑幕﹕一是縣級監獄關押嫌犯經常超出規定期限﹐「拘鎖者竟無限日」﹔二是不給犯人發放飲食﹐「不支口食﹐淹滯囚系」﹔三是虐待犯人﹐「以己私摧折手足」﹔四是胡亂關人﹐為了製造受賄機會﹐有時連民事糾紛的原被告也會被關進監獄﹐「戶婚詞訟﹐亦皆收禁」﹔五是向被關押者索賄﹐「無力為賂者﹐吏卒凌虐而死」。可以想見﹐那四個僥倖熬過刑訊的農民一旦被扔進監獄﹐必然會經歷這五重黑幕的種種折磨。
  當受冤者在監獄裡繼續忍受折磨的時候﹐他們的家屬已經趕到了縣衙。先喊冤﹐無效﹔再求情﹐仍然無效﹔於是行賄﹐給縣尉送錢﹐給獄卒送錢﹐也給縣太爺的幕僚送錢﹐這回有效了﹐親人在監獄裡不再被虐待﹐跟縣太爺最貼心的師爺也透出話來﹕「太爺要的只是破案﹐現在放人是不可能的﹐先讓那幾個認了罪﹐保證從輕判決﹐死刑可以改成無期﹐無期可以改成有期﹐沒幾年就放出來了﹐要是一直不認罪﹐他們在監獄裡就怕是屍骨無存了。」家屬們到牢裡一說﹐四個人終於認了罪﹐哪知縣太爺翻臉不認帳﹐立即給他們判了死刑﹐然後押送到州府監獄留待秋後處決。家屬們中了圈套﹐趕緊到州衙門喊冤﹐要求知州大人重新審理。可是知州早就得到了縣令的招呼﹐審都沒審就維持原判了。
  《宋史·刑法志》載﹕「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就是說基層法院只能判決﹐不能處決﹐經縣衙和州府判處死刑的案子﹐必須上報提刑司(近似現在的省檢察院)覆核﹐或者由轉運司(近似現在的省政府﹐而職權僅限於民政)上報朝廷﹐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高級司法機構覆核﹐經過批准後才能對犯人執行死刑。但是上級機關受時間和精力所限﹐所謂的覆核往往流於形式﹐一般不駁回重審﹐長此以往﹐州縣衙門也就越來越大膽﹐「往往殺之而待罪」﹐即判決之後就殺﹐殺完了再上報﹐大量冤假錯案由此產生。好在那四個農民運氣不錯﹐送進州獄的時候不是殺人季節(秋天)﹐還有半年時間等死﹐於是他們的家屬(包括受刑而死的那個農民的家屬)開始了漫漫上訪路﹐
  宋朝最初是不許上訪的﹐如宋太祖趙匡胤乾德二年詔令﹕「若從越訴﹐是紊舊章﹐自今應有論訴人等﹐仰所在曉諭﹐不得驀越訴狀。」意思是為了不打亂政府的正常工作﹐任何人不得上訪。但是這個詔令發出沒幾年﹐趙匡胤就發現有太多冤假錯案在底層根本得不到糾正﹐於是改革政策﹐准許人們按照程序有規則地上訪。怎樣上訪才叫按照程序呢﹖其實這是宋朝特有的八級上訪制﹕基層事務由縣衙處理﹐如果處理不當﹐可以到州衙門上訪﹔州衙門處理不當﹐可以到轉運司上訪﹔轉運司如果還不行﹐可以到提刑司上訪﹔提刑司不行﹐可以到刑部上訪﹔刑部不行﹐可以到御史台上訪﹔御史台不行﹐可以到尚書省上訪﹔尚書省不行﹐可以到登聞鼓院告御狀。
  事實上即使到了登聞鼓院﹐也不一定見得了皇帝﹐按《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十四記載﹐告御狀需要先到登聞鼓院訴訟冤屈﹐再到理檢院遞交狀紙﹐然後還要經過軍頭引見司的引見﹐最後才能跟皇帝見面。宋朝皇帝之所以為做出這樣的規定﹐其本意倒不是為了給訪民設置障礙﹐而是想盡可能地把一件件冤案消化在金字塔的下面幾級﹐否則全國所有冤案都集中到皇帝一人身上﹐即使是超人也處理不完﹐更何況他還有很多國家大事需要解決。
  我們至今不清楚那四個農民的家屬走的是一條多麼艱辛的上訪之路﹐他們是否被轉運司、提刑司、尚書省、御史台等高級衙門來回踢皮球﹖是否收到了老家單位開除公職或者停發工資的威脅通知﹖是否被州縣官員派出的捕快抓回暴打然後關進精神病院﹖最後終於見到了皇帝的時候﹐會不會還要像傳統戲曲裡常唱的那樣﹐需要滾一滾釘板﹐作為他們「民告官」行為的懲罰﹖不得而知。但是﹐好在﹐他們終於見到了皇帝﹐終於能向這個唯一有可能搭救他們親人的聖明天子一訴衷腸了。
  話說宋仁宗聽完了冤情﹐龍顏震怒﹐讓刑部飛馬調來卷宗﹐瀏覽一遍﹐拍案而起﹕「這麼明顯的冤案﹐這麼混蛋的官員﹐為什麼沒人糾正!」隨即龍飛鳳舞寫了一道旨意﹐將製造冤案的知州和縣令流放嶺南﹐將滯留獄中的四個農民釋放還家﹐另外啟動國家賠償機制﹐「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給那五個(包括已經死去的那個)農民發放了錢財和糧食﹐並免除他們五家的三年勞役。
  一千年之後﹐我的家鄉河南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受害者﹕商丘農民趙作海。此人跟宋朝那五個農民一樣﹐也是因刑訊和誘供而被判刑﹐也是因偶然機遇而無罪釋放並獲國家賠償。相似的冤假錯案﹐相似的故事結尾﹐一個是現代版的﹐一個是宋朝版的﹐讓人誤以為時光在倒流。
  請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宋朝是什麼黑暗的舊社會﹐那時候的法律其實已經相當健全﹐前面我們就已經探討過﹐當時怎麼禁止刑訊﹐怎麼允許上訪﹐監獄管理制度又是怎麼的人性化。可是跟法律條文相悖的是﹐刑訊仍然到處存在﹐上訪仍然充滿障礙﹐監獄裡的躲貓貓事件仍然層出不窮﹐本來用來防止冤假錯案的多級審判和死刑覆核仍然擋不出冤假錯案的產生。為什麼﹖只因當時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實施法律的環境。
  那麼﹐現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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