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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被狗追而打狗的人有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打印本頁]

作者: heivern    時間: 2008-8-28 21:30     標題: 被狗追而打狗的人有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請問!
住家附近有人養狗
可是狗看到摩托車會亂追
雖然被追的人沒有受傷
可是打了那隻狗
狗腳瘸ㄌ 這樣
因為被狗追而打狗的人有錯ㄇ?
如果那個人不是第一次 被追而是每次都這樣
那該如何解決?
引用:
我改了標題   方便網友搜尋內容
[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9-4 06:01 編輯 ]
作者: li751009    時間: 2008-8-28 21:39

基本上
雙方都有錯誤吧
養狗的主人自己不把狗看好
跑出去亂追摩托車造成騎車的人危險
養狗主人錯誤在先
只是打狗的那個人出手也太重了
把狗的腳都打瘸了
如果狗狗還能恢復那就還好
如果不能夠恢復
那就真是造孽了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8-28 23:12

敬覆版大提問個人見解如下:

一、飼主任意將放養犬隻於道路行走活動妨害交通、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條文如下。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但行為人如故意傷害行走於道路之而妨害交通之犬隻,則觸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條文如下。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三、以上所述,無論發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或飼主之情事者,其一方必須要能舉證該犬隻為其所有(有無植入晶片以證明身份)。

作者: reflence    時間: 2008-8-28 23:35     標題: 回復 #3 雲想 的帖子

就第一點來說
確時是有構成的可能
但第二點但行為人如故意傷害行走於道路之而妨害交通之犬隻,則觸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條文如下。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既然是被狗追,那麼出手防衛就非屬所謂的無故了
同理
依民法之規定
若該狗的主人放任自己的狗去傷害他人
那麼就必須為此而負上民法上的
侵權行為責任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他人身體、醫療費等)
(亦不排除有刑法上過失傷害之罪責)
而若被害人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被狗追而出手
就可主張民法上所謂的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但手段與目的仍要平衡,否則仍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至於若無故傷害該狗的話
則是侵害該狗的主人的財產權等等不另贅述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8-29 08:13     標題: 回復 #4 reflence 的帖子

您所提及第二點之看法,個人表示高度尊重您的意見表達......

但事理之正與誤錯與對皆有其發生之因致而結果,如只囿於字義解釋,
不免與法令及實務見解有所歧異,法律之實務見解優於學說解釋,
故仍不可先棄法令而就於字義,應依實際發生情形產生結果來考量適用法令〈無罪推定前僅能採通說〉。
作者: edwardcomecome    時間: 2008-8-2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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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8-30 06:0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reflence    時間: 2008-8-30 20:03     標題: 回復 #6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民法也是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規定(民149以下)
這兩條都可用來阻卻違法的
只要在一定的狀態個人的權利(人格.生命.身體等)受侵害
都可主張該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但仍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情況下
雖然引用憲法或行政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來解釋不大妥當
不過這裡的重點是攻與守之間必須要有個balance
p.s 民法上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乍看之下雖然差不多
但其實仍有本質上的差異
一個是對現時不法的阻卻
一個則是對未來(將來)可能產生危險的阻卻
請注意其中的差別
作者: reflence    時間: 2008-8-30 20:09     標題: 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在下再做些以下的補充

法官衡量雙方過失責任在定賠償範圍
其依據是民法第217條之規定
但必須要雙方都有過失的前提下
始有適用的餘地
作者: reflence    時間: 2008-8-30 20:31     標題: 回復 #5 雲想 的帖子

您說的沒錯
實務與學說對法律的解釋往往有背道而馳的情形
不論是法令或文義
都必須先視當時的情況
在為判斷與適用
法律是死的
因此如何讓法律活用便是智慧所在
就法律解釋方法有許多
包括限縮解釋與擴張解釋的方法
就算是刑法也有適用的情形(但仍必須在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裡)
以上是個人的意見
若有錯誤之處還煩請指教
p.s在下所指的第二點是針對這位大大的情形
一個人走在路上無故被狗追趕(是否真正受侵害則在所不論)
若出手防衛是否仍屬所謂的無故(故意)

憲法賦予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力
故就算是同一個法律規定卻有不同的法律解釋
這樣的情形是常見的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8-30 21:12     標題: 回復 #10 reflence 的帖子

回覆大大的看法:

對於社會問題所衍生出一些法律問題其適(法)性上,皆應以實際所發生之事實結果來判斷其合法性,就您所指第二點…..當下!應以果斷因來做討論。
終究!路人為排除犬隻之騷擾,當然可以做利於自己而為保護個人安危之權益,以適當之手段來驅趕犬隻其自屬合法性著無庸議。

但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內容所述之係指無故(故意)去傷害犬隻,其主述並無論及到有關正當防衛之問題,也與該法條有所南轅北轍。

綜上所述之要旨乃討論到法令之適用性,並無論及某甲因遭到犬隻侵擾而應循何種救濟問題及遭受到侵害其適法性問題。例如某甲因竊盜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又發現其另涉有其他刑案,則該檢察官仍就僅將其竊盜行為提起公訴,另涉其案則分案調查偵辦。

侵權行為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之一 要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必須有違法性
一個行為若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縱因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規定於民法149 150 151 又民法的法源不限於實證法 所以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不以此為限 而可以類推適用或習慣法主張行為並無違法
至於,有關民法所謂之阻卻違法類型淺釋如下:
依現時多數學者見解,皆認為侵權行為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有下列6種:
1、正當防衛。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
3、民法第151、152條。
4、民法第175條。
5、民法第1085條。
6、被害者的允許。

作者: reflence    時間: 2008-8-31 21:48     標題: 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您說的沒錯
在該條文中不無正當防衛的用詞
但就法律人來說
正當防衛除了是法條規定
也是法律人的專業用語
就這個案來說
我所述的正當防衛
並非基於該法條之規定
而是注重在"無故"的解釋
對於該無故被狗追趕(或攻擊)
而為免於人格權受侵害而出手的防衛
在法律上可稱之正當防衛
因此
就算被害人主張該行為是正當防衛
在法院上仍是允許的
因為被害人所主張的"正當防衛"
乃是對於行為的解釋
而非基於法律的規定
當然我可理解大大您的意思
無故當然並不等於正當防衛
在法律上其解釋是全然不同的

另外對於您所舉檢察官之例我想稍做補充
除非該案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或得有告訴權人之告訴)後
才能另為調查
否則依照刑訴法之規定
檢察官是不得自動提起告訴的
作者: sam191242    時間: 2008-9-1 20:53

在怎麼樣也不能打狗吧
要是他有主人,跟他主人講一下
不行就CALL流浪動物之家來抓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2 05:57     標題: 回復 #13 sam191242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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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9-3 20:08     標題: 回復 #12 reflence 的帖子

表達對您意見的看法:

首先摒棄個人之見,無論站在被害人或是加害人立場持平來看,我所要強調一點還是本案(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是否能成案以符合這【因果關係】?

終究,每個人都有權利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然!本人就以下說明來解析:
某大型犬偶於道路閒逛,卻對路人有危險舉動(大聲咆哮或狀似攻擊)。
請問?如果您是路人該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害?
1、為防護自身安全而立即採驅趕動作。
2、該犬如有攻擊行為情事者,當下可採取正當防衛(法律許可無疑)。
3、但!請問?如何舉證這所謂其有攻擊情事,因而採取防護措施〈其舉為不可歸責因素〉?
4、該犬如為流浪犬(未植晶片身份不明),其歸責因素該由誰來負擔。
5、如該犬為它人所豢養,但無身份證明,又如何去歸責飼主。
6、縱使,該犬有攻擊行為,並未持續而立即消滅,又如何去舉證(有利事證如何取得以訴追飼主責任)。

綜上所述,最為重要的乃於實務上「難以舉證」所以只好採消極說,並且「舉證之所在、亦為敗訴之所在。」避免被誤為有被認為故意傷害動物之嫌還是敬犬而遠之。次述,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著有明文。

作者: chen0912185695    時間: 2008-9-3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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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nseed    時間: 2008-9-5 11:51

這狗問題的確很大

像我去堤防跑步有時會遇到那些流浪黑狗 牙齒露出凶惡的追人 你跑的贏狗嗎
那種狗不打他可能會被咬吧
且新聞也看過有人被狗咬到送醫院
我想人人應該體驗ㄧ下被惡狗咬的感受 這樣法律應該就會保護小人民了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5 20:30     標題: 回復 #17 bensee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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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0740    時間: 2008-10-5 11:31

恩法條內容是死的參考而已,最重要的是看法官如何
認定當時的情況吧
作者: hx02821    時間: 2008-10-5 21:50

如果狗追你,你打狗。就告你们斗殴有没有兴趣?——————————^_^,你要说狗有错嘛,你要让它 咬到你,对你构成侵权后才行。但如果你不幸被狗咬死了,那就自认倒霉了。狗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嘛,狗主人没有直接故意呀,你可真冤枉了。所以你打狗,虽然违反动物保护法,受点处罚是值得的。谈不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对正实施犯罪的客体而言,除非说狗是故意犯罪的工具,你可以以这两个理由打死他。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0-6 07:27     標題: 回復 #20 hx0282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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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gbn22    時間: 2008-10-9 16:56

還事先自保吧  雖然狗蠻無辜的  但是狗主人不認帳時  總不會叫狗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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