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何謂阻却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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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434322000
時間:
2008-10-22 08:58
標題:
何謂阻却違法?
請問各位大大白話文如何說明之??
麻煩各位大大
作者:
s8411972
時間:
2008-10-22 09:25
阻却違法是指行為人在做了一些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東西時,可以阻止違法性產生,也就不會成罪。也就是說本來法律規定是違法的,但在某些情況可以阻却這違法事由的認定。
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
裁判字號】 97,訴,1032
【裁判日期】 971015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9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
所謂「正當防衛」,乃指針對現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
或攻擊行為所為之必要防衛;而所謂「防衛過當」,指在
正當防衛情狀下,所實行之正當防衛行為,客觀上顯已逾
越行使正當防衛權所必要之程度而言。易言之,無論「正
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均須以存在「現時不法侵害」
為要件;當現時不法侵害存在時,若行為人所實施之正當
防衛行為主觀上出於防衛意思且客觀上係屬必要,則構成
「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若當現時不法侵害存在時,
行為人實施之正常防衛行為主觀上雖出於防衛意思,但客
觀上逾越必要之程度,始構成「防衛過當」而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係被害人先動手,被告
回手防衛過當云云,惟查被告已坦承以手勒住被害人鄒文
國脖子,將被害人鄒文國由店內拖到店外,被害人鄒文國
倒地後,因為當時酒喝多,一時氣憤,才用腳踹被害人鄒
文國等語(見偵卷第116頁、本院卷一第13 頁),被告既
已用手勒住被害人脖子,已控制住被害人鄒文國,對被告
而言,已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其仍將被害人鄒文國摔
倒在地,並以腳踢被害人鄒文國頭部,可知被告主觀上並
非出於防衛之意思而攻擊被害人鄒文國,故被告於此自無
主張防衛權之餘地。又防衛過當,更須以有防衛權存在為
前提(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既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自無防衛過當可言。是辯護人
辯護稱應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云云,尚不足採。
我只取部份,本件主張正當防衛,可是敗訴,但其中可以讓你了解什麼是阻卻違法。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0-22 11:39
標題:
回復 #1 R434322000 的帖子
簡要回覆版大之提問:
何謂阻卻違法?
1、業務上行為(醫師為病人動刀不能構成傷害罪)。
2、依法令之行為(執法員警為追躡歹徒,因遭受抵抗,依規定使用警械傷害歹徒身體)。
3、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又稱緊急防衛。而不法之侵害應指自然人之行為而言,此與侵害事實有別不可相繩並論。)。
4、緊急避難(當緊急危難之際,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於不得已之狀態下,犧牲第三者權利之行為也)。
犯罪行為須有違法性,始能處罰。如有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因義務之違反,即生違法性問題。而所謂違法阻卻;即刑法承認一定事由之存在,足以否定違法性之情形,此種事由,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補充說明:有權利斯有救濟;而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作者:
pot648
時間:
2008-10-22 14:38
又讓人上了一課
很實用的專業知識
也感謝版大又利用一些說明讓大家更能了解名詞內的含意
歡迎光臨 PLUS28 (http://www.plus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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