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雲想 於 2008-12-9 11:32 發表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 ...
原帖由 雲想 於 2008-12-9 11:32 AM 發表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請勿收取利息》。
如果保管期限一到,它欲不還款項者,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公訴罪》,
上揭之罪如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者,還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原帖由 ken3349 於 2008-12-14 08:17 AM 發表
以下所說的是一般實務所用的方法,副作用很大但很有效,請參考
一般地下錢莊都是以 50% 的金額收買債權 (也就是 100 萬用 50 萬買入)
所以如果他向你借 20 萬
你可以要求你朋友開立 40 萬的本票
如果不還錢 就將本票賣給地下錢莊
除了你一定可以拿到 20 萬回來以外
其他都是地下錢莊和你朋友的事情
不會有任何麻煩的困擾
不過 友情也到此為止 請參考
認識支票本票、權利不跳票
http://wantan.tacocity.com.tw/wantan/imfor/imfor6.htm
原帖由 a102444 於 2008-12-8 06:45 PM 發表
大大自己要好好的考慮清楚
沒信用要還錢的話......支票也沒用
他給你跳票就好了不是嗎?
通常會借錢給別人就要有一種心態
別人還你錢是賺到,沒還錢是正常的
如果你們交情不錯的話又何仿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6 05:39 AM 發表
我是部分認同 A 大的見解 如果全國法治思想高漲 那當然是人人都不會害怕法律
但是 台灣現況 不是只有民間不懂法律
院檢多的是在法庭上恐嚇當事人 以為當事人不懂法律的司法人員
等到司法人員發現你真的懂法律時
還是以為可以在法律硬吃的 更是擺明了他有公權力
這種案子 是保管條還是借款? 可能要看當事人的本事再說
放高利.大眾唱片負責人判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8/today-so8.htm
亞力山大企業負責人唐雅君、行政長唐心如姊妹財務吃緊,
知名的玫瑰、大眾唱片公司負責人白錦松於 96 年 1 月起,
涉嫌以年利率從 98 % 至 224 % 不等的重利,
前後十次借款,總計達 1 億 6 千萬元給唐雅君姊妹,
期間有陸續還款,
但至該年底亞力山大公司宣告暫停營業為止,還積欠白某 4 千萬元,
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起訴白某,
台北地院昨依重利罪判處白某 5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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