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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同事要借錢但金額太多我不想借(法律上有趣的作法) [打印本頁]

作者: lulukoy    時間: 2008-12-8 12:46     標題: 同事要借錢但金額太多我不想借(法律上有趣的作法)

問一下因為同事借的金額太大(20萬}
他說可以簽本票給我後面再加保證人簽名左手大母指印有用嗎

如果借了[他有房子自己的].
但口說媒無憑.
我是不是該立據或寫些甚麼讓自己有保障.
寫"借據"或市面上的"本票"
在法律上有效用嗎?
如有效該如何寫?
[謝謝大家給ㄍ意見]

[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4 09:23 編輯 ]
作者: fjhsiao    時間: 2008-12-8 12:52

說你沒錢啊
傻子才借人錢
有去不回
作者: 老安德魯    時間: 2008-12-8 18:45

大大自己要好好的考慮清楚

沒信用要還錢的話......支票也沒用

他給你跳票就好了不是嗎?

通常會借錢給別人就要有一種心態

別人還你錢是賺到,沒還錢是正常的

如果你們交情不錯的話又何仿
作者: a255219    時間: 2008-12-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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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2-9 11:32     標題: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請勿收取利息》。

如果保管期限一到,它欲不還款項者,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公訴罪》,
上揭之罪如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者,還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作者: icepoint    時間: 2008-12-12 14:05

錢真的一借出去  就要有收不回的心理準備  朋友間最好不要牽扯到錢

不然真的朋友都沒得做了
作者: candymay1935    時間: 2008-12-12 18:17

朋友間最好不要牽扯到錢
不然真的傷感情~
單純一點比較好
作者: lilyfish    時間: 2008-12-13 16:53

引用:
原帖由 雲想 於 2008-12-9 11:32 發表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 ...
這方法很好
之前就有聽人說過
假設無法拒絕一定要借
只能如此了

不過我覺得還是不要借比較好
作者: ken3349    時間: 2008-12-14 08:17

以下所說的是一般實務所用的方法,副作用很大但很有效,請參考

一般地下錢莊都是以50%的金額收買債權(也就是100萬用50萬買入)
所以如果他向你借20萬
你可以要求你朋友開立40萬的本票
如果不還錢
就將本票賣給地下錢莊
除了你一定可以拿到20萬回來以外
其他都是地下錢莊和你朋友的事情
不會有任何麻煩的困擾

不過
友情也到此為止

請參考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4 16:45

引用:
原帖由  雲想  於 2008-12-9 11:32 AM 發表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請勿收取利息》。

如果保管期限一到,它欲不還款項者,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公訴罪》,
上揭之罪如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者,還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這種老招數.前幾年檢察署.早已經排除了.

借款.假借保管.浪費司法資源.

民事.運用刑事催討.這招早不管用了.

老套.... 



::6: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4 16:49

引用:
原帖由 ken3349 於 2008-12-14 08:17 AM 發表
以下所說的是一般實務所用的方法,副作用很大但很有效,請參考

一般地下錢莊都是以 50% 的金額收買債權 (也就是 100 萬用 50 萬買入)
所以如果他向你借 20 萬
你可以要求你朋友開立 40 萬的本票
如果不還錢  就將本票賣給地下錢莊
除了你一定可以拿到 20 萬回來以外
其他都是地下錢莊和你朋友的事情
不會有任何麻煩的困擾

不過  友情也到此為止 請參考
高利貸? 自己先違法. 20% 以上就違法了.

爛招.高利貸.還有友誼可言?
 



::6: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4 17:19     標題: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20萬.在於出借人本身財務上.是居何地位?

借款人.又是為何借款?

自己有房子.可以房貸.
或是看是否有無保險.可以保險質借.


這樣的問題.很是奇怪.

20萬.不多.多寡.看出借人本身財務負擔
既然不想借.就沒有其他問題了.不是嗎


出借人考慮的是金額的多寡.不是借款人的需要性.
這種借貸.已沒啥可須討論空間.不是嗎.



借據與本票.效力不同
借據.民法.
本票.票據法.
年限亦不同? 如果沒記錯.

本票.保證人.是須實際負擔償還的.不可輕易嘗試.(連代保證)
當保證人.如果.沒此財力.是沒啥保證性可言.
還是回歸借款人本身.





票據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所有條文&Lcode=G0380028

強執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所有條文&Lcode=B0010004


本票.本身已是可以證明了.即使是市面上銷售的玩具本票.
簽名.即具效力.(另有不當得利.民事.)


簽名.即具效力.不須再拇指印.
(民法.第3條)

名稱:民法  (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3
引用:
認識支票本票、權利不跳票
http://wantan.tacocity.com.tw/wantan/imfor/imfor6.htm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4 17:28     標題: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另外.房子.是登記誰的名字?


如果真要借款.可以麻煩對方先提示當年度繳款稅單證明.

房屋稅單.土地稅單.均可.

另外.通常繳款人(納稅義務人)多數是所有權人.但是.亦有例外.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4 23:29

引用:
原帖由 a102444 於 2008-12-8 06:45 PM 發表

大大自己要好好的考慮清楚

沒信用要還錢的話......支票也沒用

他給你跳票就好了不是嗎?

通常會借錢給別人就要有一種心態

別人還你錢是賺到,沒還錢是正常的

如果你們交情不錯的話又何仿
支票.本票.效力不同.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2-15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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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2-15 14:54

[quote]原帖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14 16:45 發表

這種老招數.前幾年檢察署.早已經排除了.

借款.假借保管.浪費司法資源.

民事.運用刑事催討.這招早不管用了.

老套.... 


首先非常感謝大大賜教,讓我受益良多:

對於本人所提出之「良心之建議…..。」其動機乃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為要旨,其舉!乃在於「我不是教您詐」,而且是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為先。

至於!您所提及見解當下與我建議思考方向有所悖離,也許本人所述不甚綦詳,唯再次說明如下以為周全;
1、保管財物行為,係經由雙方合意才行使,並無使用不正之方法或暴力手段。
2、就保管財物行為期間,委託人並無要求保管人每月須支付金額若干。
3、保管人必須要於託管到期日終止,而保管人仍延遲歸還託管財物,且已發生在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情形。
4、委託人必須要於託管到期日終止時,託管事實消滅後,再以存證信函告知保管人,履行歸還所保管之財物。
5、茲就本人綜上所述,提出援引刑法之「侵占罪」均著有判例供參;

19年上第1052號: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
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
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21年上第618號:
甲受乙委託看守門戶,乙款五十元又與甲共同埋藏,其後乙之全家他去,
該款被甲竊取,是甲對於所保管之他人所有物而取為己有,依法應成立侵
占罪。

22年上第4762號:
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
於侵占罪之成立。

71年上第2304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
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
為侵占之客體。

對於本人之撰文,均依上揭之法律見解所提出,請問?大大您的見地是否有法源依據供參,以增廣大家見聞宏大視野甚感德便。::
30:
作者: verlly    時間: 2008-12-15 16:11

保管條,個人以為這不是一個好方法,
因為當事人之間明明就是以借據的方式所形成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而非以保管條的方式所形成委任之法律關係,
簡單來講,消費借貸就是消費借貸,不會因為當事人間改簽借據為保管條,就變成保管之委任關係,
如果日後相對人不還錢時,你拿著保管條去告他侵占,
經檢察官查明你們之間明明是消費借貸關係,你明知卻去告他侵占背信,
難保你不會吃上一條誣告罪的官司....
作者: verlly    時間: 2008-12-15 16:38

我明白雲想大的想法,
雲想大是認為如果你是要把20萬拿給你朋友幫助他暫時度過難關,
那你就必須一開始跟你朋友言明這錢是給你保管而不是借你使用,
亦即你一開始就要堅持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而非消費借貸,
至於你錢拿去後是花掉還是幹麻,那是你的事,
反正到期日你就是要還我20萬,不還你就是犯了背信侵占罪,
我可以去法院告你,讓你受刑事制裁!!

可是理論上是這樣講沒錯,
但是一但進入檢察官調查程序,
很容易就能判斷出來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不是你拿出一個保管條就足以認定對方有罪的,
如果對方一直死咬著你們之間的關係是消費借貸,
當初之所以簽保管條是因為他急需用錢,
所以你拿什麼,他就簽什麼,
那你真的很難拿證據去告他!!!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2-1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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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6 02:04     標題: 回復 #16 雲想 的帖子

雲想大大.所提判例.均是2000年以前的判例

很多判例須重新檢驗.是否仍適用.是否須停用?

判例上看不出是否是因借款被使用保管這方法判刑.


我的說法是地檢署的廣告說明書.
前幾年地檢署.1樓櫃檯.隨手可以自取.




法律懂的人.老是喜歡欺騙不懂的人?
民選制度下的台灣.還須是普遍不懂法律的讀書人?
如此的普及教育意義何在?



借款.本來就是民事.
保管是保管.借款是借款.兩碼事.




乃在於「我不是教您詐」,而且是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為先。

2000年以前的著作.拍謝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id=2018550716997&actid=tornado&Partner=xxx&Owner=NULL&Nid=&Page=&Uid=0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2-16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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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2-16 18:38     標題: 回復 #20 amy6621000 的帖子

對於本人之撰文,均依上揭之法律見解所提出,請問?大大您的見地是否有法源依據供參,以增廣大家見聞宏大視野甚感德便。
  
如果您對於本人所提供之司法判例,如有不甚綦詳之處,請看清楚這判例的內容是針對刑法:侵占罪所做出之司法判例。請勿類推解釋或有所曲解而扭曲原意。
當下!如僅憑個人臆斷而做出悖離法理之解釋,豈非似如以管窺天.....!!!!!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所以!唯有通曉法律,才能保護個人個人權益。請問?您是否願意將個人錢財,慷慨解囊後就一去不回???請將心比心念茲在茲........ 。
當前社會因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不知凡幾因個人對親友之信賴,而將財物輕借於人,嗣後卻追討無門被迫家破人亡,此類社會案件時有耳聞,且經媒體時時披露報導歷歷在目。縱然!雖可依法律途徑提起救濟,但債務人早已脫產以逃避法律責任令債權人徒負無奈。
縱然!債權人其損失金錢不眥,但擬循求法律之公義伸張 ,其是否能將利益歸於債權人則實存有疑義?尚不如自身能能憑法律常識藉以防微杜漸,以彌補法律條文之罅隙。縱使!藉由興訟手段來達到求償目的亦是亡羊補牢徒增司法資源耗費暨個人身心之俱迫(如債務不履行案件)。
  
個人有感於對於本版之責任與期望,故以粗略膚淺之法律常識野人獻曝。僅藉此版拋磚引玉,無非希以個人道德勇氣來對巧言令色擅於利用人性弱點之人,當頭棒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助人助己、利人利己.........。」
  
如果我的邏輯當下如有謬誤之處,敬請大大您可否引經據典依循判例來論斷以臻明確。因本人對於法學見識不足(正韜光養晦中)故尚須大大指點迷津。
抑或請大大指正,本人所撰述上文之處,是否有悖於法律及善良風俗公序,其觸法之處?
上揭論述自承可受大家公評,雖然我尊重您言論的自由,本人亦心悅誠服接受指教。但可否!再次請您告知您論述之法律依據?而非以曾經目睹法院之廣告一言以敝之(匪夷所思啟人疑竇)。

另再!請教大大您一個問題?因您認為民事與刑事法令互不扞格,不得援引互通有無,那請問?就刑法第309條之規定:為公然侮辱罪,告訴人如對於被告事涉刑法第309之罪而不願採刑事告訴,乃以民事告訴為訴訟標的,是否符合法律之該當性?::46: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2-17 16:36

[quote]原帖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16 02:04 發表
雲想大大.所提判例.均是2000年以前的判例

很多判例須重新檢驗.是否仍適用.是否須停用?

判例上看不出是否是因借款被使用保管這方法判刑.


本人在此對大大上揭之說法提出解釋說明如下:
首先我們對於刑法之解釋之種類共有(僅就司法解釋淺釋);
文理解釋、論理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等合先敘明。
然就司法機關依其職權對於法律疑義所為之解釋,稱為司法解釋。
而法律經此解釋,具有一般適用之效力,一係裁判終審機關對於適用法律所為之見解,即最高法院所做之判決,除對各該案發生效力外,一經採為判決,即有一般的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但判例與解釋抵觸時,以解釋為準。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18 14:37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6 05:39 AM 發表

我是部分認同 A 大的見解   如果全國法治思想高漲   那當然是人人都不會害怕法律

但是   台灣現況  不是只有民間不懂法律
院檢多的是在法庭上恐嚇當事人   以為當事人不懂法律的司法人員

等到司法人員發現你真的懂法律時  

還是以為可以在法律硬吃的   更是擺明了他有公權力


這種案子  是保管條還是借款? 可能要看當事人的本事再說   
沒錯.魯版所言沒錯.

目前.台灣的司法狀況.就是這樣.
可惡的院檢.他有公權力.更有濫權.相互包庇.


司法人員.培養不易.(  話說哪各領域的人才培養就容易了啊! )
並不可因此還可蔑視全部其他民眾的權益.
全程錄影錄音的偵審光碟.法務部.司法院.是否敢開放讓民眾付費擁有?


庭上.偵審.敢公然恐嚇.當事人亦可當場聲明其違法.提告.或是申請其迴避.

具文陳情法務部.司法院調查.
偵審人員的個人人格.未必高於當事人.





司法改革.何時會成為媒體的頭版關注焦點?
司法觀念教育預算.何時可以成為媒體討論焦點?



媒體上.處處可見.學歷高為其他領域的博士.
對於法律.是完全的白痴.全部不懂.只能委任律師....
權益上的爭取....罄竹難書.



陳定南時代的司法廣告宣傳.
如果.此版無法提倡.還有誤導之嫌.
實非網路時效上.導正觀念之福




冗長的司法原理原則.之乎者也.不外乎人性.生活.才是本質.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0 18:31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2-1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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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20 16:53     標題: 回復 #25 魯智深 的帖子

魯版所舉例.是提及相信司法


多數人.應該都是還相信
質疑.只是必備的不可少


只是司法人員.自以為他是隸屬於神格的人
自我認定上早已錯亂.
判決品質....? 天荒夜談



當事人本事很重要


是啊.回歸本源.
還是需要更普及的法學素養教育


知道還是有院檢收賄情事.
只是不容易抓拿破案.



可是.這幾天的扁珍大審.羈押等程序
讓民眾知道.還需要有上上簽的簽運
才能 關關(官官)難過.關關(官官)過啊



::36: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20 17:01     標題: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另外.猶太人.將借款.當成是投資來評估

樓主.請自行斟酌.

投資.考量的是風險.可預知.不可預知.





當年.溫世仁投資林百里


[fly]巴非特說:投資.只問2事.1是可以回收多少.2是何時可以回收.[/fly]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6 06:13 編輯 ]
作者: a255219    時間: 2008-12-2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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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20 18:28     標題: 回復 #28 a255219 的帖子

沒錯啊

借款.本就是私人間事務
怎樣的決定
得出怎樣的結果


沒啥文人相輕
這僅都是提供方法



判決.裁定.沒有絕對.但是.有相對.
可以討論.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



::7: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12-20 19:02     標題: 回復 #22 雲想 的帖子

拍謝.之前都沒閱讀.
對於長篇冗長的司法之乎者也.閒少耐心閱讀全部.


刑法附帶民事賠償.
告訴乃論刑責.當事人不提告.法院也不管你啊.
還有權益行使時效限制.半年內.
自己的權益.自己行使.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
所以!唯有通曉法律,才能保護個人 個人?(全體?)權益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0 19:07 編輯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04     標題: 回復 #11 amy6621000 的帖子

被起訴.判刑.算是他較倒楣吧.
借款.對方公司又倒了....



::37:
引用:
放高利.大眾唱片負責人判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8/today-so8.htm

亞力山大企業負責人唐雅君、行政長唐心如姊妹財務吃緊,
知名的玫瑰、大眾唱片公司負責人白錦松於 96 年 1 月起,
涉嫌以年利率從 98 % 至 224 % 不等的重利
前後十次借款,總計達 1 億 6 千萬元給唐雅君姊妹,
期間有陸續還款,
但至該年底亞力山大公司宣告暫停營業為止,還積欠白某 4 千萬元,
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起訴白某,
台北地院昨依重利罪判處白某 5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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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13     標題: 回復 #32 魯智深 的帖子

出事?

不同的事情.
1各是被主動偵查.起訴.判刑.
1各是關門.引發社會爭議.

相同的行業.不太相同的銷售模式.
上揚.有代理.
大眾.玫瑰.純連鎖零售.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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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38     標題: 回復 #34 魯智深 的帖子

不必客氣啦.

啥?沒吧

哪邊特權?  是指亞歷山大.還是大眾.玫瑰.上揚?



::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8 15:40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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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51     標題: 回復 #36 魯智深 的帖子

那是指上揚.大眾.玫瑰嗎

不可能.

唱片業.當年.並非是特許行業.
僅是需審查.

問題是上揚.專門進口古典音樂.
沒這問題.

大眾.玫瑰.是後來才開始營業的.
詳情問問後.再回覆.


大眾.玫瑰.似乎是以前翁明顯的子公司.
翁明顯.並沒啥特權.

2323.cmc. http://tw.stock.yahoo.com/d/s/company_2323.html



::9: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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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mafia    時間: 2010-11-12 00:24     標題: 問一下因為同事借的金額太大(20萬}

問一下因為同事借的金額太大(20萬}
拜讀 樓上專業人士的 大作  我這門外漢  還是 看不懂
回歸到  本題目   若是 您們熟讀法律的人 遇到 這樣的問題
請問  您會如何自保 ?
可以用 淺顯易懂的 文字闡述嗎?  造福像我等這樣的  小白 @@
拜謝! ^ ^
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10-11-23 12:29

有人說了一大堆吐槽的話.那該如何做.說給大家看看嘛?
作者: heartstop    時間: 2010-11-23 16:29

沒錢~兩個字不就解決了
有必要想那麼多理由嗎?
作者: wgnaw    時間: 2012-11-20 13:56

回到主題來吧~有房子最好去給他做土地及建築物的地上權之抵押(1胎或2胎設定).找個土地代書或自己去地政事務所.設定費自己出-
朋友如拒絕就不用借~要到時你也不太會吃虧.

[ 本帖最後由 wgnaw 於 2012-11-20 13:59 編輯 ]
作者: loveqqmouse    時間: 2012-12-13 19:51     標題: 說沒錢沒錢

這年頭借人錢的要千萬小心
借幾百元可以,借上千元我就不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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