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動物保護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M0060027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3-6 06:54 發表
看到這則新聞真有點驚訝 竟然是用刑法!
雖然法律說的通 但是癥結點只不過是賠償金額談不攏 就讓被告留下刑事前科
台灣真的是小事重判 大案隨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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